“象商”18506個,充值總額近3億元!“大象聯盟”涉傳案新進展披露
2020年4月29日,大象聯盟發布聲明稱,目前,正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公司服務器暫停使用,并且暫時凍結公司對公賬戶。
一年后的3月39日,大象聯盟再次出現在我們視野里: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金成龍、陳鏡如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大象聯盟的運作細節,獎金細節等進一步披露。截至2020年4月2日,大象聯盟公司后臺用戶共有50490個,其中充值用戶(“象商”)有18506個,層級為55層,總充值金額為294041584元。
前情回顧:去年4月服務器暫停使用
2020年4月29日,大象聯盟訂閱號發布聲明稱,由于個別象商虛假宣傳和不法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1、為了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公司服務器暫停使用。2、法務部啟動內部審計程序,暫時凍結公司對公賬戶,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3、大象聯盟董事長金成龍先生及總裁陳鏡如女士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及排查。詳見:追事|涼了?大象聯盟服務器暫停使用,配合公安進行調查
而據此次裁定書顯示,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陳鏡如在北京市大鐘寺派出所門前被抓獲;被告人曾令秀在G84次列車上被抓獲;被告人陳陽甲在北京市中坤廣場E座603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公司被抓獲;被告人劉廣新在鄭州市航空港區藍山公館25棟2單元302號房間內被抓獲;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利榮在榮成市××鎮××村被抓獲;2020年5月21日中午13時許,邵陽縣公安局民警在北京西城區警方的配合下,在北京市西城區明日五洲酒店內抓獲被告人金成龍。
在2019年9月,大象聯盟就已迎來“涉嫌傳銷”的調查。詳見:“大象聯盟”涉傳山東平邑被查,多個賬戶被法院凍結。當時,新浪潮記者從山東平邑縣市場監管局獲悉,大象聯盟通過網絡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涉嫌網絡傳銷。為實現案件的順利辦理,該局已向平邑縣人民法院申請了涉案財產保全凍結,共實際凍結賬戶10個。對此,大象聯盟的回應甩鍋給了平邑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其在沒有任何依據、沒有出具任何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隨意非法查封大象國際相關人員賬號,已經涉嫌違規違紀。
后臺總充值金額為294041584元,層級為55層
而最新發布的裁定書中,對大象聯盟是否涉傳有了細節描述。
一審法院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12年,被告人金成龍、陳鏡如共同出資在北京市海淀區成立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有限合伙),金成龍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長,陳鏡如任公司的總裁。2015年,北京大象設立鄭州大象聯盟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大象)。北京大象和鄭州大象(兩者以下統稱大象聯盟公司)均由金成龍、陳鏡如管理、決策,后因該電子商城銷售業績慘淡,金成龍和陳鏡如決定轉變公司運營模式,采取制定“象商”獎勵機制、發展“象商”收取“象商”代理費的新模式。
2018年開始,大象聯盟公司以推廣國家“三同工程”、銷售“三同產品”為名,制作培訓課件,通過線上建微信群、線下組織培訓會的方式宣傳大象聯盟已經成為117個國家萬種進口“三同產品”全球總代理,大象聯盟公司即將上市,大象聯盟虛擬數字經濟“千鶴金”會千百倍增值,誘使參加者繳納“代理費”成為“象商”。成為“象商”必須在“大象聯盟”微信公眾號中“象商簽約平臺”,掃描推廣碼登錄注冊,通過銀聯轉付、易寶支付等方式進行繳費。
據悉,每個“象商”都有自己的專屬二維碼,“象商”發展的下線通過掃描其專屬二維碼建立層級關系。最初成為“象商”繳納“代理費”為1萬元起步,不久后因價格太高改為388元可成為“推廣會員”、1萬或3萬元可成為“初級代理”、5萬或10萬元可成為“區縣級單品牌代理”、30萬或80萬元可成為“市級項目代理”,后又改為3千或6千成為“線上推廣商”、1萬或3萬元成為“單品代理商”、15萬-300萬成為“區縣單品代理”、25萬-800萬成為“市級代理”。成為“象商”后,“象商”會獲得大象聯盟公司配送的價格為繳費金額20%的商品禮包,剩余80%繳費金額后臺按一定比率自動匹配“千鶴金”。
據裁定書,“千鶴金”是大象聯盟公司內部發行的交易憑證,既不能交易也不能使用。大象聯盟公司對“象商”大肆宣傳公司上市以后只能使用“千鶴金”交易,“象商”持有的“千鶴金”會越來越值錢。為造成“千鶴金”只漲不跌的假象,金成龍、陳鏡如安排人每周通過后臺上調“千鶴金”的價格。
“象商”通過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象商”獲得直推獎勵(下線“象商”會費的18%,2019年底改為17.5%)、層級獎勵(為直推獎勵的41%)和其他獎勵(層級獎勵的41%,2019年底該部分獎勵改為可兌換電子商城國內商品的積分),引誘“象商”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經湖南勵勝司法鑒定所鑒定,截至2020年4月2日,大象聯盟公司后臺用戶共有50490個,其中充值用戶(“象商”)有18506個,層級為55層,總充值金額為294041584元。
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大象聯盟公司通過易寶支付賬戶、銀行對公賬戶、實際控制人陳鏡如、金成龍的銀行賬戶共收取的“象商”會員繳費款項為246115831.52元。經湖南遠揚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大象聯盟公司訂單部門提供的商品訂單總額為31212142.68元,其中消費者實際購買的訂單總額為721058.68元。大象聯盟公司收取的“象商”代理費除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運營費用、“象商”提成外,還用于金成龍、陳鏡如的個人開支,另外按照發展“象商”繳費總金額的10%-15%返回給各業務部負責人劉廣新、王利榮等人可以在平臺提現的TCS(市場運營費)(按1:1提現人民幣,10%作為手續費)。
案發后,邵陽縣公安局扣押了大象聯盟公司和被告人劉廣新涉案電腦共10臺;扣押了北京大象招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544791.09元、易寶支付賬戶涉案資金42851176.77元、被告人陳鏡如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3554155.88元、劉廣新實際持有的劉廣海建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7414888.72元和李清順中國銀行賬戶涉案資金981578.88元(該兩賬戶涉案資金共計8396467.6元);凍結了北京大象工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35132257.23元、鄭州大象建設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4132281.86元、被告人金成龍的光大銀行賬戶涉案資金2543059.46元、劉廣新的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1366770.36元、建設銀行涉案資金1652641.22元、興業銀行涉案資金1309726.06元。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骨干最高被判7年
原判判決:一、被告人金成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被告人陳鏡如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三、被告人劉廣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利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五、被告人曾令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四千二百九十六元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陳陽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七、對邵陽縣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和被告人劉廣新涉案電腦10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八、對邵陽縣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有限合伙)招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544791.09元、易寶支付賬戶涉案資金42851176.77元、被告人陳鏡如的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3554155.88元、被告人劉廣新實際持有的劉廣海建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7414888.72和李清順中國銀行賬戶涉案資金981578.88(二賬戶共計8396467.6元),及上述款項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邵陽縣公安局凍結的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有限合伙)工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35132257.23元、鄭州大象聯盟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建設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4132281.86元、被告人金成龍的光大銀行賬戶涉案資金2543059.46元、被告人劉廣新的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1366770.36元、建設銀行涉案資金1652641.22元、興業銀行涉案資金1309726.06元,及上述款項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金成龍、陳鏡如、劉廣新、王利榮、曾令秀不服判決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上訴人金成龍、陳鏡如、劉廣新、王利榮、曾令秀及原審被告人陳陽甲共同組織、領導、參加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有限合伙),以推廣國家“三同工程”、銷售“三同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金成龍、陳鏡如、劉廣新、王利榮情節嚴重。
在共同犯罪中,金成龍、陳鏡如是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的發起人、策劃人和操縱人,設計、制定公司的經營模式和基本制度,糾集人員參與傳銷活動,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傳銷活動中起了控制、支配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廣新、王利榮、曾令秀、陳陽甲在金成龍、陳鏡如的組織、指揮下開展工作,并在公司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職責,促進了該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劉廣新、王利榮應減輕處罰,對曾令秀、陳陽甲應從輕處罰。
法院提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