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不可任意買賣,否則可能面臨十倍賠償!
案情回顧
在周五的案例中,杜女士要求康女士賠償其實有“前車之鑒”——在杜女士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杜女士作為被告的判決書。
原來杜女士從康女士這里收到“小紅丸”后,不僅用于自己消費,還做起了中間商,賺起了差價。
在朋友圈及微信群里,杜女士對“小紅丸”的配方及技術、優惠信息、產品功效等內容進行了大量宣傳。
李先生通過微信向杜女士購買了11瓶“小紅丸”,共支付貨款19800元。李先生收到“小紅丸”后,以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杜女士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共計2178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產品進貨渠道、商品包裝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確有潛在危害,故對李先生主張杜女士返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律解讀
保健品不可任意買賣,否則可能面臨十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行政部門制定、公布?!?/span>
第七十六條規定:“使用保健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允許上市銷售的商品?!?/span>
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標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進口。”
本案中,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小紅丸”系其從境外購買,但是其不能提供該產品出入境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也未提交進口食品海關證明以及作為保健品的相關文號。同時,該產品僅有英文標識,沒有中文標識;從其包裝和說明書可以看出,該產品的成分中含有“鐵皮石斛”、“角鯊烯”、“月見草油”等中藥材。
因此,杜女士銷售的“小紅丸”從其進貨途徑、外包裝以及產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消費提示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保健養生,類似于本案“小紅丸”這類的保健品被很多商家大肆鼓吹宣傳,甚至打出“一丸治百病”的旗號,在民間被形容為“治病神藥”,不僅購買人數眾多,且價格昂貴。
因此,不少消費者不僅自己跟風購買,還做起了中間商賺差價,然而卻只看到眼前利益,不曾預測未知風險。
作為銷售者,應當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并且有義務對其銷售產品的采購途徑、外包裝、標簽、產品成分描述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對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審查,否則購買者可以以所購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主張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