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御硒生物自稱產品品質世界領先,皇家御硒本身僅是糖果不可治病!
眾所周知,硒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中國營養學會也將硒列為人體必需的15種營養素之一,國內外大量臨床實驗明,人體缺硒可引起某些重要器官的功能失調,導致許多嚴重疾病發生,全世界40多個國家處于缺硒地區,中國22個省份的幾億人口都處于缺硒或低硒地帶,這些地區的人口腫瘤、肝病、心血管疾病等發病率很高。在這樣的理論背景支撐下,各種各樣與硒有關的產品開始出現在大眾視野之內,“皇家御硒富硒菌粉”就是其中之一。
那么皇家御硒的這款產品具有怎樣的功效?能否擔當得起“防癌抗癌之王”之稱?皇家御硒系列產品是否曾因虛假宣傳遭到當地監管部門的處罰?有關獎金制度該如何解讀?參與者有機會拿到三萬原始股?
公司背景,世界領先?
湖南御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賀偉,股東有賀偉、王新華、張漢光、徐利平,監事是王新華,注冊資本500萬元,據2019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時間為2066年,實際參保員工為0人。
據官網介紹,湖南御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成為中國生物有機硒行業的領軍者,系國內首家生產高含量生物有機硒制品的企業,其“皇家御硒”品牌是中國硒制品行業的自主品牌,獨家代表著人體補硒的理想選擇——生物有機硒,產品品質世界領先,順應了世界更重有機硒的大趨勢,填補了有機硒行業的空白,引領著世界安全補有機硒的新潮流。
該公司的前身是中國農業科學院植物有機硒科研生產基地之一,2011年成立了富硒食用菌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自1998年起開始養殖、加工、銷售高含量植物有機硒產品。
在關于公司介紹的板塊里,官網所提到的“世界領先”的字樣頗為值得關注。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世界領先”是工商部門查處虛假廣告的關注詞匯,如果該公司確實有證據證明其產品品質世界領先,那么使用該廣告語合法,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世界領先,那么屬于虛假宣傳,要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于如此宣傳的后果,《廣告法》第五十五條指出,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目前,在多個網站和公眾號公示并轉發的《新廣告法禁用詞匯總》當中,就包括有“世界領先”這個關鍵詞,這四個字屬于表示品牌地位的相關詞語和表示絕對、極限且無法考證的詞語。
產品本身,僅為糖果
皇家御硒富硒菌粉和皇家御硒食用菌片是湖南御硒生物主要銷售的產品。
據官網顯示,皇家御硒系列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售價為1680元的皇家御硒食用菌片綠色禮盒裝和皇家御硒食用菌片紫色禮盒裝,售價為398元的皇家御硒食用菌粉單瓶裝,售價為560元的皇家御硒食用菌片紫色單瓶裝。
經查,該系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為QS530113010168,生產廠家為昆明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查國家食藥監局相關頁面,我們發現該產品對應的產品類別僅為糖果制品(糖果),顯然,該系列產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藥品,僅是普通食品。
然而,皇家御硒的官網和官方公眾號卻屢屢曬出硒能治療百病的資料,這些材料甚至還有些危言聳聽的意味:“硒有抗癌作用,當硒缺乏的時候,就很容易導致人體免疫能力下降,威脅人類健康和生命的四十多種疾病都與人體缺硒有關,如癌癥、心血管病、肝病、白內障、胰臟疾病、糖尿病、生殖系統疾病等癥狀。普通人缺硒,身體患腫瘤的機率大大增加,體內缺硒的腫瘤患者多有遠處轉移、多發性腫瘤、腫瘤分化不良、惡性程度高及生存期短的可能;在與腫瘤的對抗中,硒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雖然湖南御硒生物公司在此處沒有直接宣傳皇家御硒富硒菌粉具有治病作用,但是卻存在通過宣傳該產品所含有的硒成分的作用進行暗示上述產品具有相應功效的行為,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很有可能被其誤導,這種說法在岳麓區食藥監局看來,也明顯屬于虛假宣傳,當然,這是后話。
更何況再說回產品本身,官方公眾號“皇家御硒”曾在其制作的H5中,則明確寫出了皇家御硒所具有的八重功效:肝病的天敵、心臟的守護神、明亮的使者、天然解讀劑等。
這些官方宣傳材料還在皇家御硒旁邊明確標注了“防癌抗癌之王”的字樣。
那么上述宣傳行為是否違規呢?答案是肯定的。其官網曾在“硒與健康”板塊中,明確寫道硒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作用,而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保健食品的相關規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功效的食品一律歸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同時規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當非保健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時,可依據《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禁止的情形對其定性。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種描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非保健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是對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虛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可以虛假廣告對其定性。
至于其他如預防疾病的作用,對此,《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指出:食品廣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歸根結底,普通食品是不具有任何藥性的,有關廠商也不能添加任何藥物生產一般食品,消費者如若發現有人將普通食品當藥品宣傳具有防病治病功能的,一是不要聽信其誘惑虛假宣傳,二是不要掏錢購買,三是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而說到生產上述含硒產品的昆明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去年發生的一起“保健品虛假宣傳案”自然不得不提。當時,陽信縣市場監督局接到群眾反映稱,轄區內有一家公司銷售一種“神藥”,宣稱能直接治療40多種,間接治療400多種疾病。縣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立刻安排執法人員對其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涉事企業位于陽信縣經濟開發區,其售賣宣傳的產品名為“硒維蛋白粉”,是一種蛋白固體飲料,系濱州市三豐康慧文化產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昆明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代加工的。經核實,硒維蛋白粉屬飲料類,硒維片屬糖果制品。在執法過程中,縣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宣傳內容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陽信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立案調查。
晚期病人,正常生活?
在過去這些年間,在貼吧等平臺上,曾出現過不少為皇家御硒系列產品的治病功效佐證的案例。有網友表示:“這個皇家御硒很好,我是腸胃不好,老泛酸,后經過朋友介紹,吃了這個牌子的硒片,4盒,2個月,現在好了”,還有網友回復稱:“皇家御硒我已吃五年了,我肝硬化晩期了,但我現在可以正常生活與工作,開始吃我還有點不相信,一吃就拉肚子,就這樣吃吃停停二十幾天后不拉肚子了,便堅持吃下去,在4個月后發現身體好些了,精神也越來越好,所以五年多了,大家都知道肝硬化發現就是死期到了,可我還能好好地正常生活。”
顯而易見,這些案例的出現,還將涉及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行為。有業內人士指出,任何產品的廣告都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夸大功能、虛假宣傳或者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或涉嫌虛假宣傳。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肝硬化”案例的發布日期是在2019年,而湖南御硒生物公司成立于2016年,這個時間段顯然和“肝硬化晩期病人食用皇家御硒產品后又能生活五年”的說法無法匹配,明顯是隨口編造的,經不起推敲。
眾所周知,生產商及銷售商也就是代理商,都屬于經營者。如對沒有治病功效的產品,宣傳具有治病功效,引人誤解,屬于虛假宣傳。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也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生產商及銷售商連帶支付購買價款三倍的賠償。
最后說說硒,就算硒確實對人體健康有幫助,是必備元素,但真的人人都需要補硒嗎?在2018年,《廣州日報》就對此發表了一篇文章,文章指出:硒是否有那么強大的抗癌功效,目前研究結果尚未達成一致,有的研究結果表明硒能降低某些癌癥的發病率,有的研究結果卻否定了這種結論。所以,硒能抗癌的科學研究證據還很有限。
而且中國營養學會常務副理事長翟鳳英也曾公開表示:依據我們已有研究,的確發現補硒有一定的防癌抗氧化作用,但是需要控制在合理科學的劑量范圍內,如果超過推薦劑量,長期服用,非但不能防癌反而可能致癌。
在本篇報道中,我們了解到了皇家御硒的公司背景,以及官方提供的宣傳材料所描述的內容是否靠譜,在下篇報道中,我們將著重關注的是皇家御硒的獎金制度,以及皇家御硒的線下門店為何遭到有關部門的查處,請繼續關注微商電商內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