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藍積分”宣判,首犯獲刑11年,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
近期浙江省義烏市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借虛擬貨幣名義,進行集資詐騙的案件。該詐騙團伙通過發現虛擬貨幣非法集資款高達近6千萬元。該平臺崩盤卻是股東之間互不相信,互相猜忌而引起的,可謂是“神”崩盤了。
經查,2017年4月,樓某、樓某強讓余某峰到義烏市做“深藍積分”項目,并承諾給余某峰8%的股份,以眾籌模式做資金盤的項目,吸收會員來投資,即賣產品送積分,做虛擬幣交易的集資項目。之后,提議由余某峰擔任董事長,因為風險較大,將余某峰的股份提到10%。
同年5月5日,陳某、余某鋒、熊某飛、熊某程、朱某園、羅某興、樓某等人經事先合謀,在義烏市注冊成立義烏市貝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興公司),由余某鋒擔任法人代表;熊某飛負責“貝藍幣”市值管理及對接“云數網”交易平臺;熊某程負責產品采購和物流發貨;朱某園負責聯系技術人員搭建“深藍積分”投資平臺,同時也負責做市場;樓某任市場總監,管理整個市場;陳某負責公關、后勤;羅某興負責做市場業績。
貝興網絡科技公司運營不久后又請來外號“風神”的網絡操盤手梁某,共同經營“深藍積分”、“貝藍幣”網絡平臺集資項目。
在此期間,陳某、余某鋒、熊某飛、熊某程等人合謀后,首先通過購買服裝、名車、租房等手段將余某鋒包裝成很有實力的董事長。然后通過聘請他人組成團隊,制作虛假宣傳資料,通過微信宣傳拉會員投資,采取三級分銷模式,讓會員到貝興公司網絡平臺,以高價購買低價紅酒、鐵皮楓斗、鐵皮石斛等套裝產品,贈送等值“深藍積分”,并承諾短期內可獲得高額回報,還可以投資購買公司對接外網平臺虛擬幣“貝藍幣”,通過“貝藍幣”的上漲獲取更高額收益,而“貝藍幣”的漲跌實則由熊某飛通過后臺操縱。
由于有的會員將投資款直接匯入余某鋒銀行賬號,有的會員將投資款匯入他們領導人的賬號,再由領導人轉給余某鋒,有的領導人將會員的投資款直接扣除提成,加上股東之間互不相信,互相猜忌對方有貪污行為,于是熊家兄弟將操盤手風神梁某舉報了。
由于操盤手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整個平臺投資會員出現恐慌,開始大量拋售“貝藍幣”,樓某、余某鋒、熊某飛、熊某程、朱某園、陳某及羅某等人遂合謀將剩余的非法集資款1400萬元予以平分保管。
后除朱園園如數退還了保管款項外,其余各人均不同程度對保管款項進行了揮霍。在貝興公司投資平臺崩盤后,余某鋒、熊某飛、熊某程、朱某園、樓某、陳某各自逃匿。
至2017年7月10日,貝興公司通過“深藍積分”、“貝藍幣”網絡平臺非法集資款高達5938萬元。除用于投入“云數網”1700余萬元和被公安機關扣押的48萬元外,其余款項基本上已經被肆意揮霍一空。
義烏市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首犯陳某11年期刑,處罰金10萬元,并責令與其他共同犯罪人退賠返還被害人損失。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樓俊強至公安機關投案。
另外,余某鋒、熊某飛、熊某程、朱某園、樓某因為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義烏市法院判處10年10個月到7年不等的刑期,并各處罰金10萬元。同時,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責令各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2900余萬元返還被害人。
最后提醒各位: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類似上述所謂某某數字貨幣交易,違反金融常規,違背匯兌常識,交易手法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重大嫌疑,很大程度上是以數字貨幣交易為名,行網絡詐騙之實,觸犯《刑法》第192條、224條、第266條之規定,具有不能控制、不可規避、無法轉移的合規、財務和法律風險。
因此,你要做的是趕快止付,止損,其次是力所能及的搜集、整理證據然后提交給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最后就是做好最終資金不能追回的風險自擔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