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富迪會員,銷售富迪小分子肽涉嫌傳銷分別獲刑!
2021年1月15日,反傳防騙衛士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河南三富迪會員李艷國、王小梅、杜習臣三人銷售富迪小分子肽涉嫌傳銷分別獲刑!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艷國、王小梅通過網絡接觸到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迪公司)的小分子肽產品,并于2017年6月18日、6月30日分別注冊為富迪公司的會員,后在新鄉合伙成立富迪小分子肽運營中心,獲利均分。李艷國、王小梅通過微信、培訓會、網絡直播等方式,積極發展被告人杜習臣等眾多人員成為下線會員。杜習臣于2017年6月28日注冊為富迪公司會員后,通過微信等方式積極宣傳,先后發展杜長明、杜某等諸多下線會員,并負責杜某所發展的平頂山團隊。李艷國、王小梅、杜習臣等人虛構、擴大富迪小分子肽產品的功效及盈利前景,層層發展會員,推銷該產品,從發展會員及所購產品中獲利。至案發,李艷國、王小梅推銷富迪小分子肽產品金額共17902030元,會員2411人,層級21級。杜習臣推銷富迪小分子肽產品金額共409400元,會員62人,層級14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艷國、王小梅、杜習臣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的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中被告人李艷國、王小梅情節嚴重,其三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習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艷國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二、被告人王小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被告人杜習臣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公安機關已查封的豫G×××**號奔馳C200L牌轎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