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法院審理一起“鑫圓共享”傳銷案 一女子發展175人獲刑
1月1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周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7月以來,楊某偉、宋某平、斯某正等人(均已另案處理)設立“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范中心”網絡運營平臺,籌建“鑫圓共享經濟組織”,注冊成立四川鑫圓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興鑫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先后創建了建材等28個產業中心,冒用國家名義,打著國家平臺、共享經濟等幌子,以虛假購買商品為名,大肆層層發展會員加入,會員在網絡系統中通過實名注冊賬號并綁定銀行卡后通過代理商報單等方式掙取積分和現金返利。
各產業中心以投入11.7%的資金,獲得8.547倍即100%的配置金額,100萬的配置總額在系統里反映為100萬的積分,會員付款七天后平臺每天按照萬分之六的比例進行返利,每天返利以積分的方式計入個人賬戶,1積分相當于1元人民幣,積分達到500分可提現,提現時要扣除提現總額20%的積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費,扣除提現總額5%的手續費。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經他人介紹注冊成為“國家共享經濟創新交易示范中心”網絡運營中心會員,后其積極發展下線。經鑒定,被告人周某在上述網絡運營中心“家居中心”直接發展會員10個,層級2層,總會員下線12個;在上述網絡運營中心“物流中心”直接發展會員34人,層級6層,總會員下線175個。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周某在“家居中心”及“物流中心”累計提現獲利共計15995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莉以投資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繳納費用獲取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莉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起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