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奇科技“星多網”特大網絡傳銷案 6名傳銷骨干被公訴
1月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某某、周某甲、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六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孫某某加入張某某山西省中奇圣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奇圣彩公司)任職總經理,期間中奇圣彩公司推出“星多網”投資平臺。孫某某叫被告人周某甲作為其助理,協助其工作(后周某甲任職于朝音山水科技有限公司總裁辦)。之后,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孫某某認識張某某,并取得中奇圣彩公司華南地區代理,陳某某開始在佛山等地推廣“星多網”投資。
來源:星多網內部宣傳資料
對投資者宣稱:“星多網”是通過包裝推介明星參加商業演出賺錢獲利,投資者只需交納人民幣1萬元,提交身份資料及聯系電話,通過手機APP即可注冊一個“星多網”會員賬戶,注冊成為會員后,會員賬戶內每天可獲得平臺返還106積分的靜態收益,1積分相當于人民幣1元,如果能夠發展其他人加入“星多網”平臺,成為下線會員,即可獲得額外的動態積分收益,作為上線會員每天可獲得1-6層下線會員10%的積分收益(即10.6積分);可獲得7-9層下線會員5%的積分收益(即5.35積分);可獲得10-20層下線會員1%的積分收益(即1.06積分)。
來源:星多網內部宣傳資料
賬戶升級共分6期,每半年升級一次,賬戶升級時需扣除賬戶內相應的積分(等級越高,需扣除的積分越多),升級后賬戶每日靜態和動態收益積分翻倍。賬戶內積分可通過申請提現(平臺需收取20%稅金),可通過發展下線會員時對沖套現(即收取下線會員現金,將自己賬戶積分轉給下線會員賬戶),亦可兌換平臺組織的旅游或演出門票,發展下線會員越多,獲得回報越豐厚。
賬戶通過三年時間升至六級會員即最少可獲得47萬元的收益,而且積分也可以兌換平臺上市后的原始股權獲得更多收益。陳某某先后發展了楊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成為其下線會員,及后,李某乙等人又發展了何某甲成為下線會員,何某甲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在均安、大良、容桂等地發展會員名,上下線會員層級多達6層以上。
在2017年期間“星多網”兩次變更名稱,先是改名為“中奇科技”平臺,及后又改名為“創客聯盟”平臺,在2017年底,陸續有會員發現平臺無法提現,并且網址無法登陸,平臺之前向會員承諾的回報無法兌現,有平臺會員到大良廣場室找陳某某討要說法,陳某某告知平臺已被關停,現孫某某在江蘇創辦了一個“朝音山水”平臺,在孫某某授意下,原“創客聯盟”平臺會員可免費注冊成為“朝音山水”平臺會員,“創客聯盟”平臺的賬號,積分和層級關系可平移到“朝音山水”平臺。保留原“創客聯盟”的賬戶和積分,但積分不能變現。
2019年5月28日,民警根據多名群眾報案分別將被告人孫某某、周某甲、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抓獲。
來源:星多網內部宣傳資料
綜上所述,被告人孫某某(助理周某甲)共發展下線會員達78人,直接及間接收取下線的傳銷資金共人民幣3154650元;被告人陳某某共發展下線會員達76人,直接及間接收取下線的傳銷資金共人民幣3014650元;被告人李某甲發展下線會員達58人,直接及間接收取下線的傳銷資金共人民幣2268350元;被告人李某乙發展下線會員達56人,直接及間接收取下線的傳銷資金共人民幣2232850元;被告人何某甲發展下線會員達48人,直接及間接收取下線的傳銷資金共人民幣1742100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周某甲、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被告人孫某某、周某甲、陳某某情節特別嚴重,六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