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0”特大傳銷詐騙案宣判 “頂級代理商”均獲刑11年以上
“國家為重振東北老工業基地,打造中國夢,讓老百姓翻身,在東北投放一萬億資金,用于東北振興項目的投資開發,該項目通過‘秘密渠道’籌款,擬于2020年公開發售,周期短回報極其豐厚。”當您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不要高興的太早,因為您已經掉入傳銷詐騙窩點了。
12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特大傳銷詐騙案件。鷹鑒獲悉,一審期間,馬某姍、石某勝等14名被告人因分別犯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馬某姍、石某勝、蘇某、蘆某、楊某、傅某燕、樸某吉、金某鎮、洪某芳、李某珂、車某日、李某、王某彥、李某霞組成傳銷團隊。
該傳銷團隊以“國家為重振東北老工業基地,打造中國夢,讓老百姓翻身,在東北投放一個項目,并通過推廣‘三商法’快速組建消費群體與工廠對接,以消費返利模式讓參與者暴富,國家計劃在社會上投放一萬億資金,用于有關東北振興項目的投資開發,該項目通過‘秘密渠道’籌款,擬于2020年公開發售,周期短回報極其豐厚。”為誘餌,通過各種渠道直接或者間接在社會上拉人頭進行宣傳從事傳銷活動。
上述14名被告人先后在黑龍江省尚志市,吉林省德惠市、四平市、梅河口市、遼源市等地設立窩點招募會員,進一步以“用2年時間,濃縮60年奮斗歷程,振興東北三省老工業基地”、推廣“歐萊雅事業”、“振興老東北工業基地”、“中國人際網”、“推廣三商法”、“精準扶貧項目”等為幌子,以拉人頭加入形成梯級會員為手段,對參與者進行宣傳灌輸,讓參與者信以為真后繳納人民幣3260元成為會員,加入“3260”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共分五個等級,最低等級為會員,會員發展2個人以上新會員成為推廣員,發展13人以上成為培訓員,發展81人以上成為代理員,發展491人以上成為代理商,代理商分為九線,一線至九線。
自己成為代理商按照發展人數,下面代理員每提升一線,自己相應升級一線,直至九線代理商出局。此后不參與該線路的管理和經營。代理商為該傳銷組織的各自分支的最高領導,負責管理下線人員。
在無任何經營產品的情況下,該傳銷團伙以發展新人加入才會有直銷獎勵、差額獎、育成獎、分紅為誘惑,通過不斷發展會員騙取錢財。由頂級代理商給不同層級的人員按月發放獎金,所發獎金均為連號人民幣新鈔,謊稱該獎金為國庫下發,以掩蓋“3260”項目的虛假性。
至案發,該傳銷團隊累計發展會員3610人,共騙取入會會員6999220元。馬某姍、石某勝分別是該傳銷團隊的頂級代理商,獨立管理傳銷團隊,分別非法獲利1637724元和975012元。其余各被告人均為代理員或培訓員級別,負責協助上級傳銷人員管理梅河口、遼源等地區的傳銷窩點。
原審法院認為,上述14名被告人以“用2年時間,濃縮60年奮斗歷程,振興東北三省老工業基地”、推廣“歐萊雅事業”、“振興老東北工業基地”、“中國人際網”、“推廣三商法”、“精準扶貧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其中,馬某姍、石某勝系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通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參加者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其余各積極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并從中牟利,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20年9月25日,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石某勝、馬某姍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和11年,并各處罰金5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余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到1年2個月,并處罰金5千元到1千元不等。
宣判后,馬某姍、石某勝、蘇某、蘆某、楊某、傅某燕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錯誤,本院已經予以糾正,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追繳數額應予變更。
12月28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維持一審對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楊某等10名原審被告人追繳部分,改為分別追繳10名原審被告人違法所得3000元到26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