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宇眾創”網絡傳銷案一審宣判 魯某被判4年4個月罰款40萬
12月3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魯偉、李玉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魯某經李某1(已判刑)介紹成為深圳南宇眾創投資有限公司的會員。2016年2月,被告人魯某在南京市秦淮區京奧沁宇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通過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與深圳南宇眾創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期權投資協議書》并繳納投資款的方式成為會員,按照每層二人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和級別作為返利計酬的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該公司以深圳南宇眾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網站為經營平臺,加入的會員均在該網站注冊登記,發展下線人員所獲得收益也發放至該網站的賬戶內。
期間,被告人李某梅由被告人魯某發展成為會員,于2016年3月設立上述公司六合辦事處并擔任負責人,通過上述方式發展下線,將收取的傳銷資金統一交給被告人魯某,再由被告人魯某轉給李某1。
截止案發,被告人魯某、李某梅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其中,被告人魯某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人民幣1500萬余元,被告人李某梅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人民幣200萬余元。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梅經電話傳喚到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魯某主動投案。被告人魯某、李某梅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魯某、李某梅組織、領導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被告人魯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魯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