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男子伙同家人誘騙80余人到北海參與傳銷活動 被判5年
12月2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該傳銷組織以“1040”、“資本運作”等為名,再北海市多個小區設立傳銷窩點實施傳銷活動,被告人凌某弟加入該組織后,伙同親人積極發展下線80余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凌某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凌某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參加名目為投資國家秘密項目“1040”的傳銷組織,并發展下線人員凌某明、凌某華、凌某貴(均已判刑)參加該組織,凌某明、凌某華、凌某貴及其下線誘騙引薦其他人作為下線參加該組織。
每名參加者需向傳銷組織繳納69800元“申購款”后方可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一個月后傳銷組織從69800元的“申購款”里返還19700元給交款人。該傳銷組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自低至高分別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務員(老總)。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務員(老總)直接發展一人參加傳銷組織的,每發展一名成員,引薦人可獲得6031元提成,從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人員參加傳銷組織,以騙取錢財。
被告人凌某弟在傳銷組織中是高級業務員(老總)級別,處于傳銷組織結構中的三級以上。被告人凌某弟和凌某明、凌某華、凌某貴的傳銷組織已誘騙80多人參加該組織成為下線人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凌某弟和凌某明、凌某華、凌某貴等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凌某弟因本案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凌某弟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以國家秘密項目“1040”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凌某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