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詩如雅合同糾紛再敗訴,張曼如屢訴屢敗迎來“多事之秋”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近日,捉銷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與李xx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該《民事判決書》中顯示,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訴稱:2020年8月4日原被告簽訂《和解協議書》,約定被告今后不得以各種理由以“負面”的形式和內容以各種方式包括網上攻擊、評價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張曼如。被告李XX簽訂合同后違反約定,惡意與呂X向南方都市報詆毀攻擊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張曼如女士,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報根據被告提供的信息在微信公眾號“南方都市報”發布了文章。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的《和解協議書》提起合同訴訟而非名譽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要求南方都市報刪除其負面報道的文章,被告在南方都市報主頁顯著位置向原告道歉,消除負面報道影響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律師費1萬元,訴訟費被告承擔。
被告李XX辯稱:南方都市報作為媒體有權發表對事情的客觀理性評價,我無權要求一個公開媒體刪除,我沒有對原告造成不良影響,我只是發表了我的切身經歷,沒有發表對所謂張曼如的負面評價,這個報道與我無關。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XX于2018年10月11日與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廣州詩如雅集團合伙人協議書》,2019年5月10日雙方簽訂《代理銷售合同》,2019年11月8日,被告李XX作為員工與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書》。2020年8月4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主要內容是解除合作關系,約定被告李XX作為乙方今后不得以各種理由以“負面”的形式和內容以各種方式包括網上攻擊、評價原告及張曼如,否則,將支付違約金3萬元。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因南方都市報于2020年8月14日發布“一網紅號稱‘最年輕董事長’,月賺百萬!結果……”,認為被告李XX違反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書》,以違反合同主張違約金3萬元。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院認為,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違約起訴被告李XX,本院應當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原告提供了被告李XX與其簽訂的協議及合同,證明了雙方的約定,而本案審理的爭議焦點是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報發布的“一網紅號稱‘最年輕董事長’,月賺百萬!結果……”文章中,被告李XX是否以“負面”的形式攻擊、評價原告及張曼如。從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14日南方都市報發布的“一網紅號稱‘最年輕董事長’,月賺百萬!結果……”文章顯示,被告李XX向媒體敘述了與原告之間發生的事情,南方都市報作為媒體進行的報道,但不能證明是被告李XX以“負面”的形式攻擊、評價原告及張曼如,故對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起訴違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求,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南方都市報涉案文章標題:《一網紅號稱“最年輕董事長”,月賺百萬!結果……》,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SLI7crbAq8FGkQucFzrd8Q
截圖自企查查APP
據企查查數據顯示,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詩如雅)成立于2017年6月8日,注冊資本100萬元,法人張曼如,持股40%(2020年6月4日,張曼如由持股100%變更為40%);張曼詩持股30%;張曼雅持股30%。
廣州詩如雅旗下擁有美迪智、小小如來了、詩如雅、三曼等多個美妝或其他品牌商標。
網圖,侵刪
2017年成立的廣州詩如雅在2020年屢遭質疑,可謂迎來了“多事之秋”。
2020年11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五則裁判文書,捉銷師曾有過相關報道(文章鏈接:五起合同糾紛案均勝訴,被告張曼如和詩如雅被判返還19萬余元),其中一則裁判文書中法院認為:但詩如雅公司在收款后,仍然繼續自行銷售同種貨品,且利用自身優勢把控價格,與原告席XX等同類的投資者形成不正當的競爭,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席XX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現原告席XX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還款項,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做出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席XX與被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建立的合同關系;
二、被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席XX返還52000元;
三、被告張曼如對上述返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席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終,包括席某某在內的五名原告全部勝訴,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和張曼如累計需向五名原告返還192655元。
在以上六則裁判文書中,廣州詩如雅和張曼如無論是作為原告方主張名譽侵權損失還是作為合同糾紛中的被告方,廣州詩如雅和張曼如的訴訟均以失敗告終。
對此,捉銷師將持續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