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11名傳銷人員被判!曾運作“西部大開發”傳銷項目
日前,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被告人趙某君、朱某云等11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自2011年起相繼在桂林市臨桂區加入以“移民經濟”(或稱“西部大開發”)資本運作項目為名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規定,每個參加者必須至少交納3800元人民幣(幣種下同)申購1份份額方能加入,交納33500元購買10份份額(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類推,10份即3800+3300 ×9=33500元) 后可以發展下線,每人最多購買10份份額且最多發展三名直接下線。
該傳銷組織通過“五級三晉”制對團隊進行管理,根據參加者及其下線人員申購的份額和發展情況不同,將參加者分為業務員(B級,1-2份)、業務組長(D級,3-9份)、業務主任(C級,10-64份)、業務經理(B級,65-599份)、高級業務員(A級老總,600份以上)五個級別,并規定相應晉升條件。高級業務員負責管理下線、上傳下達、發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購款等。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參加了以“移民經濟”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下線層級均達到三級以上,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至少30人以上。
其中被告人趙某君、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350萬元以上,被告人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累計達40人以上,120人以下。
上述11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