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購新能源汽車全返、投資佳仕美原始股的旗號開展傳銷活動
11月1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假借直銷公司之名,交納2萬元成為會員后可以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五年內獲得全額返款,會員購買原始股權待公司上市后可以獲得高額收益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新和同案人何某3、陳某2英、馮某1容、劉某1、楊某2、羅某3寧、陳某3(均已判刑)、曹某2清(被告人之妹,另案處理中)等人,在同案人林某1、蔡某斌(均已判刑)等人的領導下。
先后假借具備直銷經營資質的綠某某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衛某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名,以廣東佳仕美新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佳仕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為宣傳背景,對外宣稱:新能源汽車有遠大的市場前景,交納2萬元成為會員后可以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五年內獲得全額返款,會員購買原始股權待公司上市后可以獲得高額收益,拉攏他人入會可以獲得回本獎、層碰獎、見點獎等高額收益,以此引誘他人入會并逐層發展會員。
同案人林某1是廣東佳仕美新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佳仕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案人林某1、蔡某斌制定傳銷組織的獲利規則,于2015年底在廣東省東莞市組建了“星晨聯盟”傳銷組織,并持續在全國發展會員達數萬人。
被告人曹某新作為該傳銷組織從化支線的負責人,在從化通過曹某2清、何某3等人逐級發展會員,下屬會員層級超過20層,會員人數超過120人。被告人同時協助同案人林某1在廣東其他地區的會員發展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曹某新無視國家法律,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具體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確定宣告刑,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曹某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