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2900元可賺290萬元?巴中“廣州天翊化妝品”傳銷案宣判
11月1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銷售虛構的廣州天翊化妝品為由,以拉人頭、交會費的方式在巴中開展傳銷活動。
經審理查明
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成、詹某群等人受甫某(在逃)安排在巴中市巴州區發展廣州天翊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推銷廣州天翊化妝品為由,以拉人頭、交會費的方式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并按所拉下線的數量分為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總經理5個級別,其中主任分為寢室主任、脫寢主任、網上主任(核心主任)。
加入該傳銷組織人員需花費2900元購買一套并不存在的天翊化妝品成為公司業務員,成為業務員之后,以談戀愛、找工作等理由將人拉進組織,并按拉人頭數量依次晉升級別,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或者計酬的依據,繼續引誘參加者發展他人參加,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業務員發展一個人加入,可分得525元,主管發展一個人可分得700元,主任發展一個人可分得1040元,經理發展一人可分得1470元,總經理發展一個人可分得1820元。在介紹2人購買廣州天翊化妝品后就能成為主管,主管下的業務員再發展7個人就升為主任,主任發展的下線連同本人達到63人就升為經理,成為經理后發展的下線連同本人達到393人就能升為總經理,得到公司290萬元獎勵后出局。
網絡圖與本文無關
該傳銷組織在巴中市租住13個出租房為窩點,以寢室為單位進行“家庭式”統一管理,每個寢室均有寢室主任負責安排本寢室傳銷參與人員的生活、培訓,教授傳銷人員通過網絡聊天方式誘騙外地年輕男女到巴中參與天翊傳銷組織,并教導以各種理由騙取現金。
被告人張某成系廣州天翊傳銷組織的核心主任,負責該組織在巴中的所有事宜,直接對甫某(經理級別)負責。具體負責收取加入傳銷組織人員的會費及主任、主管等人員的晉升等。張某成將收取的會費交給甫某,由甫某計算出返利后交給張某成,由張某成發放給相關人員。
被告人詹某群、羅某、張某權為網上主任,協助張某成一起負責天翊傳銷組織在巴中城區發展的所有事宜,各自負責由幾個寢室構成的一個小團隊,教授傳銷參與人員以車禍、生病為由騙取家中現金,并協調脫寢主任、寢室主任每周調配各寢室傳銷參與人員進行寢室生活點之間的輪換。詹某群還兼任課堂主任,負責安排傳銷人員上課事宜。
被告人趙某斌、楊某、王某三為脫寢主任,協助核心主任工作,負責協調多個寢室之間傳銷參與人員的教育學習、談心、控制傳銷參與人員的外出,并教授新來的傳銷參與人員如何使用網絡聊天工具尋找合適發展對象、如何通過聊天將對方誘騙至巴中參與天翊傳銷組織。
同時查明,天翊傳銷組織在巴中發展的傳銷參與人數達120人以上,向天翊傳銷組織共計交款44.02萬元,但各被告人獲利數額無法查清。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張某成、詹某群、羅某、張某權、趙某斌、楊某、王某三以推銷不存在的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購買,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人員達二百余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處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