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項社交電商合規風險發布“涉傳”風險首當其沖
10月13日,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重磅發布國內首份《中國社交電商合規研究報告》?!秷蟾妗愤€發布了社交電商“十一合規風險”,分別為“涉傳”風險、稅務風險、平臺商品合規、獎勵機制、隱私數據泄露、網絡支付、云銷分享、廣告推送、附加功能風險合規、用戶身份多重性風險合規、競業禁止。
報告主要由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蒙慧欣(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副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吳旭華(副主編);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知名社交電商公司外聘律師丁夢丹丁夢丹(副主編)四位專家、律師編制而成。
社交電商的野蠻生長深受關注,但在其表面的繁榮之下依然存在著諸多風險,尤其是其中伴生的合規風險,成為社交電商能否持久發展的根本所在。那么,我們解讀社交電商平臺目前主要面臨哪些顯而易見的合規風險,又該如何看待和面對這一風險。對此,《報告》進行了一一梳理了“十一合規風險”。
風險一:“涉傳”風險
近年來有關案件呈明顯的上升趨勢。這種趨勢背后有兩個重要的原因,一個是越來越多的人從事或者打著社交電商的旗號進行創業,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也越來越重視這方面的監管。
對現實狀況,需要結合刑事及行政法律法規的認定標準,逐項合規;
明確推廣方式、傭金的來源、傭金的發放等;尤其針對行政監管對于“團隊計酬”的認定,并不以未突破三級為唯一整改要件;
“割裂”、“跳級”、“拆分”層級和傭金的方式,仍有可能涉嫌“傳銷”風險。
平臺還需要整體梳理商業模式,路徑邏輯以及交易環節,建立合法合規的CPS推廣模式,以此來區分此種新型“零和博弈”的推廣模式與傳統“金字塔騙局”涉傳營銷模式的區別。
全面呈現平臺在模式中扮演的角色。平臺是否存在牟取非法利益,平臺是否存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需要多維度、全方位區分社交電商平臺的推廣模式與“涉傳”模式的差異。
風險二:稅務風險
社交電商平臺在運營過程中,也會有稅務風險。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的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這里就涉及到兩部分稅務的繳納,一部分是入駐平臺商家的稅務繳納,一部分是負責推廣的小B的稅務繳納。
風險三:平臺商品合規
對于自營商品的爭議處理,應當擬定消費者交易處理機制;
對于非自營商品,則擬定入駐平臺的商家審核機制,以及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處理機制。必要時,可設立平臺爭議調處中心。
對于社交電商平臺銷售須取得資質的產品,應當取得相關資質或備案。
社交電商平臺需要下沉用戶、做到商品溯源時,應當對于來自供應鏈端的商品,應當嚴控管理,確保商品來源合法、商品渠道真實、商品質量過關、商品售后滿意。
風險四:獎勵機制
采取積分兌換、消費返利等虛擬貨幣方式,給予用戶的獎勵,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從模式宣傳及獎勵發放角度,盡量避免“全額返”、“超額返”的模式,也避免用戶不慎落入“龐氏騙局”。
社交電商平臺采取推廣獎勵的制度需公開透明,建立用戶違規行為的懲戒制度等,均需取得用戶授權同意,依據協議或規則執行。
風險五:隱私數據泄露
與傳統的平臺不同,社交電商平臺可能還會存在部分用戶之間的社交關聯關系,如果隱私數據出現泄露,造成的后果可能比傳統的電商平臺更為嚴重。
依據《網絡安全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評估指南》《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律及標準、規范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對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信息進行收集、使用、存儲,委托處理、共享、轉讓及披露等,應當遵循合法、最小必要、公開透明等原則。
比如,在社交電商平臺中,大B查看小B的訂單信息時,應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保護小B的個人隱私,尤其是對于小B不愿意公開展示的訂單信息等內容,需通過合理的方式獲取授權,或者直接取消該查閱訂單信息的授權。
風險六:網絡支付
對于平臺所涉的交易支付行為,需要審查是否存在平臺直接向一級商戶、二級商戶甚至更多層級的商家支付交易金額的行為,或者不具有支付業務許可證而利用平臺從事相關支付服務,將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風險七:云銷分享
社交電商平臺在進行分銷過程中,不應當夸大或虛假宣傳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進行推廣營銷。除了遵循《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還應當尊重消費者的意愿,授權同意接受營銷宣傳。
用戶通過微信、微博等方式對社交電商平臺的商品進行社會化分享,亦應當遵守第三方平臺(微信、微博等平臺)的規則,以免落入惡意營銷、誘導式分享的平臺懲戒范圍,導致社交電商平臺面臨被第三方平臺“封殺”的困境,影響私域流量的分享和傳播。
風險八:廣告推送
平臺就個性化或非個性化的商業信息廣告推送,需要通過平臺協議或規則明確告知用戶并獲得授權。
社交電商平臺通過第三方平臺接口獲取用戶在第三方平臺的COOKIE等“痕跡”,比如社交電商平臺獲取用戶在第三方平臺的瀏覽記錄、訪問記錄,進而在社交電商平臺進行個性化或非個性化的商品推送,應當重點考慮是否取得第三方平臺的合法授權。
在授權范圍基礎上,平臺還應當審核能否對用戶的瀏覽記錄、訪問記錄加以加工、使用,形成社交電商平臺自有數據信息,甚至開發其他功能或產品,防止引發第三方平臺與社交電商平臺的爭議糾紛。
風險九:附加功能風險合規
社交電商平臺著重于用戶的發展,通過各種“拉新”、“留新”的玩法機制最大程度地留存用戶。
對于平臺增設直播功能、短視頻功能及其他功能的,應結合平臺性質,取得相關平臺資質、提交備案或登記。
風險十:用戶身份多重性風險合規
社交電商平臺的推廣者具有多重身份屬性,或推廣者,或消費者,或主播,或講師等?;诓煌矸葜滤a生的收益,明確身份關系,區分收益來源。
風險十一:競業禁止
社交電商平臺針對推廣者或者商家,能否作出商業性競業禁止的限制約束,應當區分情形。譬如,為了擴大用戶流量,平臺在初始階段可能引入大的推手團隊,將推手團自帶的用戶流量引入平臺,幫助平臺宣傳推廣,逐漸形成平臺的私域流量。或者,平臺通過培養、包裝等方式逐步培養具有較高流量的推廣領導者,此時是否可以采取通過前期的協議、規則等,預先設定競業禁止的條款或規則約束,避免推廣領導者“跳槽”到其他平臺,平臺流失大量用戶的棘手問題。
平臺對推手團作出商業性競業禁止的約束限制,即不得同時推廣其他競品社交電商平臺,此時必然在推手團用戶與平臺之間形成“不成文”的商業性競業限制,雙方通過合同或平臺規則限定。
對于小B或者普通用戶,不建議直接通過平臺協議作出限制其競業禁止的條款約束,以及嚴格的懲戒措施,以免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限制或剝奪其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
對于入駐平臺的商家,平臺亦不得通過協議、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商家的交易內容、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模式等,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如商家作出“二選一”的競業禁止行為。
除此之外,據網經社不完全統計,云集、斑馬會員(環球捕手)、貝店、花生日記、達令家、大V店、萬色城、甩甩寶寶、全球時刻、達人店、楚楚推、洋蔥海外倉、 有好東西、好衣庫、閨秘mall、小黑魚APP、素店、優可生活、紅人裝、蜜芽plus、愛庫存、芬香、未來集市、粉象生活等社交電商均被傳出“涉嫌傳 銷”的質疑聲。為此,網經社長期發起電商系列社交電商“涉傳”調查專項行動,通過快評發布、滾動曝光、專題聚焦、密集播報、媒體聯動、法律援助,對社交電商平臺和用戶發出預警。如果您遇到社交電商消費維權問題,可在國內電商專業消費調解平臺“電訴寶”上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