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法院審理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 吉林一女子發展50多人獲刑
10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傳銷案進行宣判,該傳銷組織打著“資本運作”的旗號,在北海市海城區多個小區設立傳銷窩點,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已晉升為老總級別。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3月14日11時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角派出所偵查員發現在北海市海城區茶亭路領海天域某居民樓有人從事傳銷活動,遂現場將涉嫌傳銷的被告人金某福口頭傳喚回公安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訊問及調查,被告人金某福于2013年11月份出資140000元人民幣參與“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并通過組織、領導以在北海市搞大開發的“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140000元人民幣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施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被告人金某福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已超過5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并已晉升老總級別。
歸案后,被告人金某福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金某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福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福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福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金某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福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福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根據被告人金某福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金某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