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一涉惡傳銷組織被摧毀!案件最新進展公布
傳銷組織惡勢力?
聽起來似乎不可思議
但兩者確實有一定的聯系
贛州這起惡勢力集團案
最新進展來了
日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
盛某平等人涉惡勢力集團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盛某平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普、田某富、白某慶等6人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騰某兵、萬某雙、唐某發等10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集團,在南康區成立傳銷窩點。被告人盛某平直接管理上述兩個窩點,被告人周某普系藍田窩點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窩點的主任。兩個窩點形成了明確的層級關系、嚴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確,通過窩點成員利用互聯網平臺以虛假身份談戀愛、介紹工作為由將被害人騙入傳銷窩點后,在窩點內采取毆打、體罰、威脅、拘禁等手段,逼問被害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密碼,強迫被害人購買子虛烏有的產品,以達到劫取被害人錢財的目的。上述兩個窩點成員在被告人盛某平的統一管理下,多次實施搶劫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
警方出擊搗毀傳銷窩點
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訴機關認為
該惡勢力集團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脅迫以及拘禁為手段,實施6起搶劫,劫取被害人錢財共計15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視頻庭審
受害人揭露涉惡集團惡行
因案情復雜本案將擇日宣判
盡管案件沒有宣判
但大家可以通過此案
重點了解搶劫罪的定罪量刑
以案釋法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