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傳銷,廣元一男子發展154人獲刑
10月22日,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網絡傳銷案的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上顯示,廣元市劍閣縣男子王某偉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群等方式,以傳銷固有的模式,發展154人加入“淘客”APP,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偉經微信名叫“A.柒姑涼”的推薦,通過掃微信二維碼注冊“淘客”APP,該APP要求注冊成員綁定一張銀行卡,并向銀行卡里充值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可達10-20萬元,其無真實的貨物交易,主要通過銀行里的錢刷單賺取傭金。
“淘客”APP規定,會員同時將自己的“淘客”APP二維碼分享給他人,以獲取分享人刷單傭金16%的獎勵,被分享人再將二維碼給他人,其第一分享人獲得再次被分享人刷單傭金8%的獎勵,第二次分享人再將二維碼給他人,其第一分享人再次獲得被分享人刷單傭金4%的獎勵,以后再次分享第一分享人不再獲得被分享人刷單傭金的獎勵。
王某偉通過注冊“淘客”APP二維碼后,先后將該二維碼分享給自己的親人和身邊朋友共17人,該17人又分別分享給其他人。王某偉還成立淘客微信交流群,以拉人發紅包的方式鼓勵大家多發展下線。
經查證,王某偉共計發展下線人員154人,下線人員注冊后未充值55人,其中有二人共使用7個賬戶,實際人數94人。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偉為獲利而動員他人加入“淘客”APP,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6月18日,雁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王某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雁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月1日,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該案經庭審后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偉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