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四名老總獲刑
10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該傳銷組織在貴陽、西安、成都、徐州、鄭州、合肥等地開展傳銷活動。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蔣某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前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出現所謂“連鎖經營”,以“國家西部大開發需要大批資金投資,投資后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國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內可賺1040萬元(簡稱‘1040陽光工程’)”等做虛假宣傳,誘騙親戚、朋友等加入并發展成員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晉”制組成層級,五級就是實習業務員(申購1-2份)、組長(申購3-9份)、主任(申購10-64份)、經理(申購65-599份)、老總(申購600份及以上),三晉就是從業務員做到10-64份就晉升為主任,從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晉升為經理,從經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晉升為老總。
新加入人員繳納3800元(包括500元的禮品費)申購1份,獲得資格加入到該傳銷組織中成為實習業務員,繳納69800元(包含500的禮品費)申購21份,獲得發展下線人員的資格。每名參與人員只能發展3名下線人員,并從三代內的下線人員繳費中按一定比例獲得返利,下線人員申購的份額計入上線人員的總份額中。
2010年11月,被告人彭某繳納69800元被被告人廖某兵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先后將廖某寶(另案處理)、萬某武、廖某1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后發展成員,采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陜西西安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彭某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11層,線下人員共有61人(其中廖某寶線下人員57人)。被告人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蔣某娟繳納69800元被蔣某(另案處理)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先后將黃某、熊某(均另案處理)、沈某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后大肆發展成員,采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江蘇徐州、河南鄭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蔣某娟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24層,線下人員共有402人(其中黃某線下人員399人),在傳銷組織中屬老總級中的體總級(傳銷組織的最高級別),是此傳銷組織的主要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蔣某娟于2018年3月26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