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沒300多萬元且移送公安立案調查
不久前,中新觀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裁定書》)。
涉嫌傳銷被罰沒與繳納加處罰款共計440多萬元
據該《行政裁定書》顯示,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觀市監行處字[2019]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通知被執行人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楷澤信息公司),該公司在收到非訴執行審查通知書后三日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聽證書。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執行:1、繳納沒收違法所得1,667,000.00元;2.繳納罰款1,400,000.00元;3、繳納加處罰款1,400,000.00元。
經審理查明,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對被執行人作出并送達了(觀市監聽告(2019)03-0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載明:“……經查,……你(單位)涉嫌組織策劃傳銷一案,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你公司組織傳銷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例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對你公司作以下處罰: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沒收其違法所得1,667,000.00元;三、罰款人民幣1,400,000.00元;……。”。2019年7月10日被執行人申請聽證,2019年7月24日申請人舉行了聽證會。
2019年7月31日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觀市監行處(2019)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本局認為,當事人通過發展人員,要求發展人員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宣傳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惡化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罰如下:一、沒收其違法所得1,667,000.00元;二、罰款人民幣1,400,000.00元。以上罰沒合計3,067,000.00。……”。后被執行人申請行政復議,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筑市監行復決字【2019】0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觀市監行處(2019)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2月28日申請人作出并送達了(觀市監催(2020)第03-01號)《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催告被執行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義務。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再查明,被執行人楷澤信息科公司于2019年3月8日針對《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向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白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后,被執行人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至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區市監局申請強制執行遭法院駁回
據該《行政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在調查處罰過程中以被執行人楷澤信息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為由,移送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受案回執》,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立案告知書》,對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一案立案調查,案件編號為:A5201960200002019040003。當前案件正在刑事偵查中。
關于本案公安機關正處于刑事偵查階段,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對被執行人楷澤信息科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能否準予執行的問題。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依法具有對其管轄范圍內市場主體傳銷違法行為監督、檢查、處罰的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四)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之規定,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已將被執行人楷澤信息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為由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立案告知書》。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楷澤信息公司違法所得為1,667,000.00元,現公安機關對被執行人楷澤信息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行為正處于刑事偵查期間,為了避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與申請執行人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事實認定不一致,本院認為,本案現不易準予執行,申請執行人區市場監管局可待被執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問題處理完畢后視案件情況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不準予執行申請執行人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觀市監行處【2019】65號)《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天眼查APP顯示,貴州楷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5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李長發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持股3%。該公司最大股東是魯幸,持股81%。
以“誠盾保障”為名拉人頭、發展下線
2019年8月12日,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觀市監行處(2019)65號)顯示,2019年1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貴州稱楷澤公司住所進行檢查,發現其辦公場所墻上懸掛的牌匾的頒發單位名稱與公章不相符,且該公司無法提供牌匾證明材料,涉嫌虛假宣傳。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經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的牌匾、電腦、手機等財物進行了扣押,并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調查。
2019年1月28日,對當事人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相關證據,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發展會員過程中,涉嫌組織策劃傳銷。
2019年1月29日,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我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和相關人員使用的手機進行查封和扣押,2019年1月29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和虛假宣傳并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經我局核準登記注冊,經誠盾中聯(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公司,另案處理。)授權為中聯公司西南地區代理運營中心,使用誠盾用戶交易保障平臺(以下簡稱誠盾APP),開展誠盾保障會員業務的推廣工作。誠盾APP的著作權人是北京誠盾誠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盾公司,另案處理)。
當事人在發展會員時。當事人發展的會員稱為誠盾志愿者導師,交納500元成為一年期的誠盾志愿者導師,交納5000元成為終身誠盾志愿者導師。
誠盾志愿者導師利益:一是購物權益受損時,可啟動保函進行維權。二是可通過分享獲得收益(是直接分享收益和間接分享收益),即將“誠盾保障”直接推薦給他人,可獲得所交納培訓費15%的獎勵,將“誠盾保障”間接分享他人,可獲得所交納培訓費10%的獎勵。即A分享給B,B分享給C,A可從B獲得15%的獎勵,從C可獲得10%的獎勵。每人可以分享給無數人。三是自己直接分享,在購物時可獲得購物金額5%—20%不等的折扣,同時分享APP(誠盾用戶交易保障平臺)軟件自動生成的獎勵。四是獲得公司贈送15,000元期權以及價值7,660元的禮品。
至2019年1月28日,當事人已發展會員364名,共收取會員費1,667,000元。其中,當事人股東魯幸發展的下線有蔡某波、王某林、蔡某軒、張某允、官某鳳、羅某瓊、帥某菊、劉某、徐某蓮、楊某明、李某彪11人。蔡某波發展下線楊某、白某元等9人,繳納會費27,000元,獲得直接獎勵4,050元,間接分享30余人,獲得間接分享獎勵約10,000元。白世元發展下線11人,繳納培訓費46,000元,獲得直接分享獎勵6,900元,間接分享20余人。而且,當事人還在公司會議中對每個人拉人頭規定了任務數。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的規定,當事人屬于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我局認為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667,000.00元。
據天眼查APP顯示,北京誠盾誠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實繳資本為992萬元,雷福生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持股51%,聶術生持股24%,王玉梅持股20%。值得注意的是,其2017年10月10日成立的子公司誠盾中聯(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注銷。
此外,中新觀察注意到,北京誠盾誠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始人是孟祥鷹,據天眼查APP顯示,2019年10月8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為傳銷提供便利”罰沒該企業共計816750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30日,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公告顯示,北京誠盾誠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北京誠盾誠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一案,因你公司未在工商注冊地址經營,現無法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執行書、非訴審查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需要求聽證,請在公告屆滿三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不提交視為放棄聽證,我們將依法進行書面審查。
對此,中新觀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