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互助購車竟然是傳銷,傳銷頭目被逮捕!
萬元互助購車竟然是傳銷,傳銷頭目被逮捕!
被告人時某某,曾用名“時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011970********,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羈押前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小區**號樓*單元*樓東戶。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我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011970********,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羈押前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6月7日被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昌樂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51970********,漢族,中共黨員,昌樂縣**政府工作人員,山東省昌樂縣人,現住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花園小區**號樓**單元**室。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昌樂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時某某、代某某、王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證據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6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代某某、時某某、王某某以萬元互助購車為幌子,要求參與人員繳納1萬元入門費,再介紹發展3個下線,完成該組織的任務,就能獲得海馬轎車的資格。并采取三三復制方式拉人頭,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大肆發展下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組織發展層級在6層以上,會員400余人,收取傳銷人員資金達460余萬元。
被告人代某某自2016年2月份參加萬元互助購車傳銷組織,2016年9月份成為該萬元互助購車傳銷組織“濱州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等職責,是該傳銷組織主要組織者、領導者。2016年3月被告人代某某負責銀行卡收取會員費、記賬并負責給會員發放工資及獎勵工作;2016年12月萬元互助購車項目資金鏈斷裂,代某某負責給下線會員發放會員股權確認書,代某某自參加傳銷組織以來,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累計達460萬余元
被告人時某某自2016年2月份參加該傳銷組織,是“萬元互助購車”傳銷組織“濱州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監事,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宣傳、培訓職責,是該傳銷組織主要組織者、領導者。2016年3月至8月,多次在昌樂負責對市場開發,人員發展情況進行指導,并且在2016年7月、8月在昌樂**大酒店組織召開推介會,宣傳該項目運營模式以及加入該組織的好處。自2016年2月到2016年11月份,時某某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累計達106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2月參加該傳銷組織以來,擔任該組織的市場總監,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宣傳、培訓、市場開發以及會員費收取等工作,是該傳銷組織主要組織者、領導者。王某某自參加該傳銷組織,發展會員二十余人,并在昌樂縣城佳樂家附近租賃的辦公室以及青州、壽光、諸城等地進行授課十余次,宣傳該傳銷組織的運營模式以及加入該組織的好處,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累計達4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世信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現羈押于昌樂縣看守所;被告人時某某現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偵查卷宗9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