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已成危害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灰犀牛”問題
隨著互聯網社交網絡的興起,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已成為危害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穩定的“灰犀牛”問題。
近年來,規模化、公開化傳銷活動得到有效遏制,傳銷多發、頻發態勢明顯扭轉。但是,隨著互聯網社交網絡的興起,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已成為危害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穩定的“灰犀牛”問題。有的軟件以“躺賺”“走賺”“玩賺”等噱頭吸引用戶下載, 涉及購物、新聞訂閱、影音播放、教育培訓、輸入法、健康運動等各個領域,存在拉人頭返利的推廣模式;還有的打著“多層分銷”“拼團砍價”“愛心互助”等名義涉嫌開展傳銷活動。
01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治理難點
(一)監控資源掌握少,頭目定位難。在社交網絡中,成員稱謂多以各種昵稱代替真實姓名,傳銷組織各級頭目之間多利用網絡、手機聯絡,上下線之間通訊聯系通常不顯示號碼,有的甚至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集體用戶”短號來躲避監管。傳銷頭目往往躲在幕后,在沒有專業大數據分析定位手段情況下,如果缺乏跨區域的執法聯動及公安、網信等部門介入,很難發現傳銷源頭。
(二)監管手段不到位,調查取證難。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案件普遍涉及人員多,且遍布各地,逐個調查核實身份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市場監管部門缺乏技術支撐人員身份信息核對,對涉案資金流向也缺乏調查追蹤技術,要完成傳銷人員信息、資金鏈取證十分困難,固定形成證據鏈更是難上加難。
(三)追訴標準不匹配,處罰力度不夠。依據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公安機關只能對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予以刑罰,但傳銷組織大多采用單線聯系、 隱秘發展、份額傳承等規避手段,發展的下線人數是否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難以準確認定,無法追究傳銷頭目的刑事責任。即使成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刑事打擊也只能針對30名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上線傳銷頭目人員,對其他人數眾多卻構不成刑事處理的中低層人員處罰手段不足。
02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治理對策
(一)落實網絡平臺責任。結合《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優先落實社交電商類網絡平臺責任,應明確社交電商網絡平臺如未履行實名認證制度,應就傳銷活動向被侵害人承擔連帶民事賠償義務。平臺應從嚴審核入駐單位資格,所有發布商業信息的用戶必須注冊登記,并在信息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信息或電子鏈接標識。可以借鑒阿里巴巴發布大數據“打假地圖”的做法,鼓勵支持社交電商平臺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繪制“傳銷活動熱力圖”,實現對線下傳銷窩點的精確打擊。
(二)提高信息監管能力。以網絡實名認證為基礎,探索將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電子取證等技術運用于網絡傳銷治理。通過“敏感詞檢索”“數據關聯”等信息檢測手段,開展網絡傳銷線索排查。積極推進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及時修改完善電子數據證據取證工作相關指導意見,提高數據取證、 固證能力。
(三)完善處罰聯動機制。探索建立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違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管范疇,向公安、網信、金融等部 門及時通報違法信息,加強內外溝通,實現信息聯動。對涉嫌違法主體要及時進行金融信貸、往來款結算、資產轉移等方面限制,實現“從快處置,初步認定,多處受限”。建議完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必要的、強有力的行政強制措施,以適應社交電商類網絡傳銷行為的特點,如對違法主體銀行款項查詢和強制劃撥權、凍結權等,提高執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