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酒聯儲”涉億元騙局大起底!號稱千噸原漿酒貯藏,銀行賬戶存款已不到3萬元
號稱3000噸貯藏、10億元資產的山東酒聯儲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聯儲”),打著原漿酒定制的旗號,興盛一時,號稱投資者過萬,為何逐漸銷聲匿跡?在警方一紙“追繳令”發出背后,這家企業涉嫌億元騙局的“非吸”大案,又帶給大家怎樣的警醒與啟示?
一紙追繳令:“酒聯儲”涉非吸被起訴
最近,歷城警方發布最新公告: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最大限度追繳非法所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酒聯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移送歷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告還提示,在“酒聯儲”工作的業務負責人、分公司經理、團隊負責人及其他推廣人在自己工作期間獲取的獎金、提成以及集資參與人員投資獲得的利息、獎金等均屬于法律規定的追繳范圍,上述人員須將獲利資金全部退繳至歷城公安分局指定銀行賬戶。
同時,該公告還震懾相關參與者:及時退繳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對于拒不退款、轉移資產的,公安機關將嚴厲懲戒,依法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者上萬:號稱千噸原漿酒貯藏
“酒聯儲”2013年在濟注冊成立。時至今日,在網上搜索“酒聯儲”,依然會看到該公司許多宣傳信息及視頻資料。其中,不乏千噸原漿酒貯藏和酒類現場封存的內容。在原漿酒貯藏儀式的鏡頭中,還有眾多投資者的身影,這些參與者多為中老年人。
在一則長達8分鐘的客戶推介視頻中記者看到,“酒聯儲”公司標榜——該企業是一家以原漿白酒儲藏為主的新型實體公司,5年時間發展會員近6萬人,該公司采用會員資金“眾籌+定制”白酒的模式,聯合其他原酒釀造企業合作伙伴,酒廠按照“酒聯儲”的標準定制原漿白酒,由會員認購后封壇簽名,在會員的見證下運往山洞儲藏,有效避免原漿酒造假的亂象。
該推介內容還信誓旦旦地說,年份酒是企業營銷手段,夸大年份提高身價是行業“規則”,“酒聯儲”的會員“眾籌+定制”儲酒模式也的確是有所借鑒,但要靠一個企業規范整個行業,只能是杯水車薪,要徹底整治年份酒行業亂象,還是要寄希望于政府、質監部門和行業協會等部門建立監管體系并多方監管。
可是,如今回頭看,“酒聯儲”涉嫌非吸所面臨的問題,已不僅僅局限于行業監管的范疇,而是要被追究刑責了。
原漿酒做引子:爭議訴訟案件頻繁發生
實際上,從2018年開始,一些投資者就對“酒聯儲”的營銷模式產生了懷疑。
投資購買原漿酒,然后儲藏起來,隨著儲藏時間的推移,原漿就會隨著升值,升值部分每個月返還給原漿的購買者——這看似穩賺不賠的生意,正是“酒聯儲”所鼓吹的營銷模式,而這些投資者投資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所購買的產品,都是所謂的“原漿酒”。
那“酒聯儲”在實際操作中,又是如何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呢?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的公開判決書中查到,當時,許多投資者都是簽訂的類似合同:在投資人陳先生起訴的案件中,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6月20日,陳先生等人與“酒聯儲”簽訂15份《老酒封壇協議書》,約定購買“酒聯儲”原漿白酒4500kg,金額共計900000元,由“酒聯儲”托管回購并支付加價、贈送眾藏酒。另,2017年4月16日,陳先生與“酒聯儲”簽訂4份《回購協議書》,約定“酒聯儲”托管回購并支付加價款和獎勵款。合同期限已于2018年屆滿,但“酒聯儲”沒有支付回購酒款、加價款和獎勵款。
與陳先生有類似遭遇的投資者,大有人在。
疑資金鏈斷裂:董事長稱不會“欠一分錢”
其實,“酒聯儲”在2018年就持續出現問題。2019年1月18日,“酒聯儲”董事長魯會鋒曾發布《致廣大會員的一封信》安撫會員,表示“酒聯儲”從2018年1月至當時已成立100多家眾藏酒水銷售有限公司的服務商站點,公司有會員3萬多人,原漿酒存儲達3000噸,陸續投入資金7.3個億,已支付會員3.5億。
他聲稱,公司儲藏的3000噸高品質純糧原漿酒,可調制出5000噸以上的高檔成品酒,按照市場零售價格保守評估總資產在10億元以上,去掉負債凈資產也有6億元以上。
2019年3月18日,“酒聯儲”發布《山東酒聯儲酒業有限公司存酒業務盤點清償公告》。公告顯示,自2018年8月份開始,到期的回購協議不能按期兌付。公司做出了各種努力,都沒能有效解決問題。所有會員全部應返還本金差額共計2.805億元,公司會盡快協調資金制定成品酒生產計劃,盡量滿足會員的剩余合同款抵頂酒,“不會讓任何一個存酒客戶的本金,損失一分錢。”
2019年6月,有青島、煙臺、威海等地的購買者找到媒體反映,“酒聯儲”持續出現問題,不僅有的紅利遲遲一年分不到,連本金也拖著不給了。
而在2019年9月,歷城公安分局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酒聯儲”公司立案偵查。
財產查控:銀行賬戶存款已不到3萬元
如今,在裁判文書網上,涉及“酒聯儲”所引發的判例已超過百個,除了客戶追繳投資,也有員工討要工資——因為涉及非吸案件調查,依據“先刑后民”的原則,許多起訴的案件判駁回。
在今年7月最新判決的一起員工向“酒聯儲”追討6000元的案例中,經過一系列執行,歷城法院作出了執行終本的裁定——2020年7月15日、7月28日,該院依法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酒聯儲”的不動產、車輛、證券、基金股票、銀行存款等財產進行查控,反饋發現“酒聯儲”名下無房產信息,財付通賬戶無開戶信息,名下有注冊日期為2017年1月16日魯A×××××號大眾牌汽車一輛,銀行賬戶存款29793.63元,其營業場所也改作他途。除以上財產線索外,通過查控系統未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同時,“酒聯儲”因涉嫌非吸,經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0月17日歷城公安分局已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魯會鋒執行逮捕。
如今,這起因“酒”而起的非吸大案,依舊在等待結局。只是,天上不會掉餡餅,再好喝的非吸之“酒”,也讓人“上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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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變相非吸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本案中,被告“酒聯儲”以商品回購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銷售原漿白酒,并收取了相應的價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其行為涉嫌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