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評:違法微商平臺為何“趕不走”?
不久前,“微商們”屢次成為各大媒體關注的焦點,繼教師上班時間做微商被查引發熱議之后,微商賣新冠疫苗的事情迅速被媒體關注,隨著微商賣疫苗的事情很快被辟謠之后,中國商報調查的某微商項目經營模式涉嫌傳銷的新聞更是被各大媒體轉載傳播。
從在職教師做微商到朋友圈搶賣疫苗,再到微商企業涉嫌傳銷來看,似乎“微商們”并不是刻意在制造熱點,而是違法經營者從未放棄蠻荒的手段而已,但是面對如此赤裸裸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在打擊力度上略顯“吃力”。
以中國商報記者調查某微商企業優減項目涉嫌傳銷與虛假宣傳為例,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針對優減項目,之前有接到過涉及傳銷、產品質量的投訴共計20余條,市場監管所也前往實地調查過三次。其實我們也知道梵大集團存在問題,一直想趕他走,但由于該公司的辦公地屬購買性質,一直未能執行,早已口頭通知派出所對該企業調查”。顯然,一句企業自己購買的辦公地,顯然不能成為阻擋相關部門執法的理由。試問,如果一個企業自己購買了辦公地,就可以行走于法律之外?相關部門除了“趕走”只能束手無策?
正如河南日報發表的文章標題《對“微商售賣新冠疫苗不應止于辟謠”》中所寫:“相關企業緊急辟謠只是第一步,市場監督管理、衛健委等部門應積極介入,順藤摸瓜,查查這些微商背后到底有怎樣的操作,依法依規嚴懲涉事微商。對監管者而言,進行疫苗監管、糾治癥結性問題絕不能手軟,必須標本兼治,打出針對微商、生產者、物流供應等環節的組合拳,堅決查處相關人員……”
當然,不能把“趕不走”的責任全部推給監管部門。事實上,“微商們”虛假宣傳與涉嫌傳銷等行為出現已經數見不鮮,相對直銷行業,微商至今仍沒有專門的法律約束。盡管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頒布施行,但與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現狀相比,我國對于電子商務行為相關的法律并未整合完善,比如微商主體、交易性質、管理方式等在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微商行為到底屬于經營行為還是屬于民事行為也尚存在爭議。同時微商行業缺乏規范的準入制度,而無法確認微商主體的法律地位,一來使其法律責任難以界定,二來對于微商主體的查詢無法可依。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微商監管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次,微信銷售是除傳統電商交易平臺之外的新型交易模式。與傳統經營不同,微商不需要店面和身份登記,只要一只手機,就能在朋友圈發送銷售商品信息。由于微商市場的低程度開放及社交平臺的限制,統計微商數據猶如大海撈針。而現有監管硬件設施及技術手段缺乏,朋友圈群組的封閉性和私密性,令監管部門基本做不到事前監管,只能對已登記備案、有證照的電商店鋪進行監管,對微商這種基于移動社交平臺開展電子商務的新型模式不具備監管能力。由于不需要實名認證,監管部門根本不能確定微商主體的身份及具體地址,也無法進行事中監管。
最后,從微商消費者向中新融媒反映的事后維權的情況來看,微信消費者大多是其微商的粉絲受眾,或者通過熟人介紹等因素加入消費行列,微商銷售的自制產品,雖然銷售方基于長遠考慮也要講誠信,但問題在于,基于粉絲信任所建立起來的是道德約束,而非法律規范。
此外,通過微商渠道購買的商品一般沒有正規票據,而微信中的交易憑證,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涉及個人隱私,在未立案的情況下,社交平臺沒有法律義務必須配合提供相關情況,導致諸多消費者在舉證方面陷入重重困難。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整治微商亂象除了需要依靠媒體長期監督,更需要相關部門的雷霆出擊,但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應該認真理性的看廣告與簽合同,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應從容存證據以及依法理性去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