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傳銷組織被端 90后“大總管”被起訴
最開始傳銷的套路往往是用暴力和非法囚禁來控制組織成員的人身自由,通過恐嚇和威脅來讓下線人員屈服。隨著時代進步,現在傳銷組織的手段也在“更新換代”,一改以往控制成員人身、通訊自由的暴力做法,打出感情牌、勵志牌,抓住很多人“求富”的投機心理,大肆宣揚“高薪回報”,通過“溫柔洗腦”的方式誘惑了那些缺乏閱歷的年輕人。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一名90后,年紀輕輕卻已爬上了傳銷組織“大總管”的位置。
據公開的案件描述,林某某、黃某乙、葉某某、唐某某(均已判決)、被告人黃某甲加入的名為“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定,參加者必須繳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回報可達1040萬元。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自己購買及發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計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進行管理,團隊由老總領導,團隊內設立大總管、自律總管等職務及各類配合等職務,負責本團隊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以及與其他互動團隊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2019年至2020年期間,該團隊租住于南京市江寧區天景山公寓春秀苑、景秀苑等小區開展活動。被告人黃某甲擔任該團隊大總管。
被告人黃某甲任職期間,根據安排與汪某某團隊、陳某某團隊、易某某團隊、茍某某團隊、賴某某團隊、吳某某團隊、歐陽某某等團隊(均另案處理)進行相互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上述團隊有傳銷人員共計120人以上。
被告人黃某甲于2021年5月31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組織、領導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的組織,該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方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購買份額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地點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甲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