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傳銷頭目以石油寶搞傳銷行為分為五星制度
山東傳銷頭目以石油寶搞傳銷行為分為五星制度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薛檢二部刑訴〔2019〕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031988********,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湖南省漣源市**路**組,現住湖南省漣源市**鎮**宿舍。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1241997********,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街道**組**號,現住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街道**街**號**棟**樓。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5021970********,漢族,初中文化,住山東省聊城市臨清市**鎮**村**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6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湖北省天門市**鎮**村**組**號,現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鄉街道**村**巷**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間,“i-bank智能錢包”平臺以發布新型高回報的數字貨幣EOC石油寶為誘餌,設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級別入門費門檻,會員開啟石油寶后,即可產生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靜態收益以固定利息加“石油寶”的漲幅結算,運營期間石油寶所謂的市值不下跌,以吸引更多會員加入。動態收益則按星級結算,會員總共分為一星到五星五個級別,每個星級都是分銷模式(即“1代、2代、3代等”),一星會員享受1-3代層級獎勵,二星到五星會員分別享受4代以上直至20代不等的層級獎勵,會員根據下線的會員數量和團隊業績晉升星級,星級越高獎勵越多,以吸引會員積極發展下線。該平臺通過不斷引誘會員注冊充值獲得加入資格并不斷發展下線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注冊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四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經他人推薦加入“i-bank智能錢包”平臺成為會員后,明知該網站的運行模式和獎勵制度,仍然積極宣傳、推廣進行非法傳銷活動。被告人李某某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發展層級在3層以上,共吸收傳銷資金944萬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發展層級在3層以上,共吸收傳銷資金1104萬余元;被告人張某甲其組織內部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發展層級在3層以上,共吸收傳銷資金553萬余元;被告人張某乙其組織內部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發展層級在3層以上,共吸收傳銷資金2230萬余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準備投案材料過程中被抓獲歸案。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上交違法所得4990654.29元。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某上交違法所得1486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張某丙、孫某某等人供述和辯解,電子證物檢查筆錄,手機等電子數據,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波
卓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張某甲現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張某乙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2、訴訟卷4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