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和堂參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抽檢不合格產品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關于上海人和堂參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滬市監奉處〔2020〕262020000220號 |
案件名稱 |
關于上海人和堂參茸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案 |
違法行為類型 |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人和堂參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20760585662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奇沖 |
主要違法事實 |
2020年3月23日,我局接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編號為HC201906619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冰王美白防曬隔離霜SPF30(批號:20170629,規格型號:30克/瓶/盒)中4-甲級芐亞基樟腦、二苯酮-3、亞甲基雙-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和水楊酸乙基己酯項目單項判定問題項(備注:該產品標簽標識與批件一致,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成分:4-甲級芐亞基樟腦、亞甲基雙-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和水楊酸乙基己酯;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組分:二苯酮-3);編號為HC201906613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冰王舒英保護膚膏(批號:1905006,規格型號:30克/瓶/盒)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 2020年3月25日,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HC201906619和HC201906613的《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當天即對各門店在售冰王美白防曬隔離霜SPF30和冰王舒英保護膚膏(批號:1905006)進行下架召回。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4月9日向上海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購批號為20170629的冰王美白防曬隔離霜SPF30 48瓶,售出1瓶,無償提供給抽樣單位5瓶用于抽樣檢驗,退回廠家1瓶,剩余庫存41瓶,該產品進價為22.5元/瓶,售價為38元/瓶,故當事人銷售批件及標簽標識與實際成分不一致的冰王美白防曬隔離霜SPF30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5.5元。 當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在上海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購批號為1905006的冰王舒英寶護膚膏96瓶,銷售76瓶,無償提供給抽樣單位4瓶用于抽樣檢驗,剩余該批次產品庫存16瓶,該產品進價為21元/瓶,售價為42元/瓶,當事人銷售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冰王舒英寶護膚膏(批號:1905006)違法所得為1596元。 |
處罰種類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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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依據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鑒于冰王美白防曬隔離霜SPF30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但涉案化妝品數量較小,無社會影響,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對涉案產品及時召回下架。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如下: 1、停止經營化妝品10天; 2、罰款人民幣肆拾元叁角(40.3元); 3、沒收違法所得拾伍元伍角(15.5元)。 鑒于冰王舒英寶護膚膏宣稱主要使用對象是兒童,但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涉案化妝品數量較小,無社會影響,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如下: 1、沒收產品冰王舒英寶護膚膏(批號:1905006)16瓶; 2、罰款人民幣伍仟柒佰肆拾伍元陸角(5745.6元); 3、沒收違法所得一仟伍佰玖拾陸元(1596元)。 以上兩項處罰合并執行如下: 一、停止經營化妝品10天;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柒佰捌拾伍元玖角(5785.9元); 三、沒收違法所得一仟陸佰一拾一元伍角(1611.5元); 四、沒收產品冰王舒英寶護膚膏(批號:1905006)16瓶。 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奉賢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全稱) |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作出處罰的決定日期 |
2020年0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