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成新職業:別讓帶貨?入門變傳銷入坑
7月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發布了互聯網營銷師等9個新職業信息,其中,在“互聯網營銷師”職業下增設“直播銷售員”工種,這意味著直播帶貨的“李佳琦”們有了正式工種稱謂——直播銷售員。
近日,某網紅主播被舉報在各大平臺“賣人設”吸引大批粉絲后直播帶貨。網友舉報稱,該主播線下以代理加盟培訓發展下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身處一個“萬物皆可直播”的時代,更要警惕直播帶貨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直播帶貨如何避免落入傳銷陷阱?記者采訪了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韋泰宇和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檢察官吳禮強。
記者:有主播或機構從直播中看到了“商機”,他們開始組織培訓班,不斷發展“下線”以“拉新賺錢”,這種推廣模式是否涉及新型傳銷?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吳禮強:傳銷的主要特征包括“拉人頭”、“入門費”、“團隊計酬”。其中“拉人頭”指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入門費”指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團隊計酬”則是指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一般情況下,傳銷行為具有上述三個特征,如果主播或機構開展培訓班,不斷發展“下線”以“拉新賺錢”,這種行為方式可能會涉嫌傳銷犯罪。其中的主播或機構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如果僅僅只有“團隊計酬”,無“拉人頭”、“入門費”等行為,則可能不構成傳銷犯罪
記者:有學員支付了幾千到數萬元后,察覺成效甚微,還有些甚至淪為兜銷商品、拉取人頭的下線。他們與培訓組織者是怎樣的關系?發現受騙后,他們的維權渠道有哪些?
韋泰宇:微商發展的所謂“代理商”模式,涉及很多法律問題,“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的一種法律關系,而現在大家所看到的微商代理,有“業務員代理”模式、“準加盟代理”模式等等。上下級之間沒有簽訂任何的合同,而是直接通過微信好友口頭約定,發展下級“代理商”拿貨、賣貨的方式賺取利潤或者提成,不可避免存在著賣家上下線法律關系不清晰,買家產品質量維權,產品源頭追溯難等問題。
如果以培訓為借口,實則以利誘或逼迫所謂的下級“代理商”買貨的方式兜售商品,那么金字塔頂層的人,便很可能涉嫌傳銷組織犯罪,受害者應當立即停止繼續向“上線”支付錢財,并盡快向公安機關報警,避免自己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記者:主播在錄制段子視頻,賣人設吸引粉絲組織培訓實現流量變現的,相關的平臺是否有核查監管的責任?
吳禮強:表面上看,提供網絡平臺只是給主播提供平臺,但實質上平臺與主播之間往往存在合作或經濟關系。主播的高流量給平臺帶來了可觀的效益,因此很多網紅主播成為了眾多網絡平臺爭奪的“香餑餑”。
網絡平臺應當對網紅主播在平臺上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管,包括主動對主播直播內容進行核查,在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一旦發現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斷開平臺服務。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實施犯罪,仍提供互聯網接入、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直播帶貨的興起拓寬了電子商務的外延,但是蓬勃發展的表象背后也是亂象滋生,除了直播翻車、虛假廣告、貨不對板等常見糾紛外,流量造假、銷量刷單、灰色產業等問題也是屢見諸報端。別讓帶貨主播“入門”變成“入坑”,一方面,需要年輕人擦亮眼睛,謹慎選擇正規渠道求職或培訓;另一方面,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規,加強行業規范,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不法行為,真正讓帶貨主播成為吸納就業的“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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