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審理一起“斑美拉”網絡傳銷案件 四名傳銷骨干獲刑
7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傳銷案件,被告人唐某、蔣1、羅某、蔣2在取得斑美拉公司的特級代理后,通過“口口相傳”、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建立各自的斑美拉公司特級微信群、在南充市順慶區租賃的辦公地點召開斑美拉公司產品招商會和培訓會等方式對外宣傳介紹斑美拉公司產品及發展下線代理。
2014年12月18日,余某某、閉某某等人在香港注冊成立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美拉公司),實際經營地址在廣西桂林,后遷至廣州市辦公。斑美拉公司以美容養生、銷售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產品成為相應級別的代理。
“斑美拉”產品
各級代理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獲取高額收益引誘各級代理不斷發展下線,且上下線關系固定,從而形成金字塔形網絡結構。代理級別根據一次性購進特定數量貨物由高到低劃分為特級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普通會員五個級別,代理級別可以根據之后一次性購買貨物數量變更為相應的高級別代理。
代理有三種獲利方式,第一種是“零售利潤”,即沒有達到最低級別一次性購買貨物數量的零星貨物的銷售獲取的收益。第二種是賺取“批發差價”,即下線代理從比其級別高的上線代理處購貨,購貨的代理級別越高,貨物批發價越低,上線代理直接賺取批發差價。第三種是“感恩提成”,即發展的下線級別與發展他的上線級別相同或者比發展他的上線級別高,下線直接在班美拉公司購貨,斑美拉公司給該上線進貨額10%的“感恩提成”。
警方查處
被告人唐某2017年2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3月成為特級代理,所在層級為第9層,其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被告人羅某、蔣1、蔣2等人,下線人數總和為808人,下線會員總層級15層。
被告人蔣1,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6月成為特級代理,所在層級為第10層,其直接發展了被告人蔣娟作為下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總和為161人,下線會員總層級7層。
被告人羅某,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8月成為特級代理,所在層級為第12層,其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總和為121人,下線會員總層級22層。
警方查處
被告人蔣2,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8年3月成為特級代理,所在層級為第11層,其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總和為66人,下線會員總層級6層。
被告人唐某、蔣1、羅某、蔣2分別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7月2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參與傳銷的主要事實。
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蔣2向本院預繳罰金1萬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某、蔣1、羅某分別向本院預繳罰金3萬元、1.5萬元、1.5萬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羅某向本院退違法所得6.95萬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向本院退違法所得34.7萬元。
順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蔣1、羅某、蔣2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根據本案事實、性質、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四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唐某、蔣1、羅某減輕處罰,對被告人蔣2從輕處罰,并對四被告人宣告緩刑。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至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刑罰。
- 斑美拉,傳銷
- 文章鏈接:http://m.redlee.cn/news/html/17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