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藻國粹御大米傳銷網絡涉及全國12省區市
法制網訊 記者韓宇 3600元購60斤大米可成為會員,再發展會員年底可獲返利加獎勵10萬元。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倍增銷售模式發展會員的螺旋藻國粹御大米傳銷案件,傳銷網絡涉及全國12省區市,全國發起組織者以及遼寧省和葫蘆島市等主要傳銷負責人5人一審被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獲刑,另2名下線也被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于2010年2月份注冊成立哈爾濱華藻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妻子李某系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2012年7月始,該公司在各地授權成立加盟專賣店,以專賣店為單位組建傳銷網絡,并用孫某制定的倍增銷售模式發展會員:即一次交3600元購60斤螺旋藻國粹御大米成為會員,再發展會員,年底可獲返利加獎勵計10萬元。
2013年3月20日,孫某出資成立了五常市國粹御糧油經銷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韓某任法人代表、總經理。被告人孫某還通過李某認識并發展了張某成為該公司在葫蘆島市國粹御大米專賣店的店長。
截至2013年6月,以被告人孫某為首的傳銷組織涉及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陜西省、山東省、浙江省、江蘇省、四川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省區市,大規模發展會員。負責往全國發貨的司機田某在庭審的證言中證實,2012年以前發的叫螺旋藻大米,2012年以后發的叫國粹御大米,發往遼寧省的葫蘆島、大連等地。他記得大連的收貨人叫孫某某。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李某、韓某、孫某某、張某以推銷商品經營活動為名,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上述5被告人共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于共同犯罪,孫某在傳銷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是發起組織者,而李某、韓某、孫某某、張某在傳銷活動中起輔助作用。
連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李某、張某、孫某某、韓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至兩年。對公安機關已凍結的違法所得130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兩名傳銷下線李某某和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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