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泰山玉營銷幌子搞傳銷 政協委員騙6000多萬
孫某本是泰安市的一名政協委員,如今卻成為一名階下囚。他為賺錢,打著賣泰山玉石的名號,快速發展代理商。下線交納不同數額的加盟費,會成為不同級別的代理商。短短半年時間內,孫某的公司發展代理商總數為3600余人,投資金額為6200余萬元。近日,濟陽縣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處罰款50萬元,濟南中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泰玉不好賣
“高人”指點公司轉型做代理
孫某平時經商,依靠著自己的勤奮他的生意做得不錯,在當地也是小有名聲,后來被選為泰安市第十二屆政協委員??吹教┌灿袷瘶I的發展前景比較好,孫某就投身該行業。并于2011年5月26日注冊成立泰安錦程泰山碧玉產業有限公司,其全面負責公司日常運營及重大事項決策。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泰山碧玉的研發、設計與銷售。
司成立后,由于孫某以前沒有接觸該行業,最初采取開設店鋪銷售泰山玉石的傳統運營模式,但生意一直不好。為此孫某也到處找人打聽,“取經”咨詢。后經人介紹,他認識了曹某、劉某和裴某。
2012年3月,曹某、劉某與裴某向孫某推薦一種以投資者交納不同數額的加盟費,雙方簽訂加盟合同,使之成為代理商,并給予一塊與加盟費等同標價的物品,但價值遠遠低于標價幾十倍的玉石,而后按照事先設計的比例讓代理商有高額利潤回報,進而誘使代理商再不斷發展他人投資,使公司與代理商都有較高利潤的多層次互聯網網絡傳銷模式。
他們經策劃、商量,一同制定了如下網絡傳銷模式:公司根據加盟費分別設立初、中、高三級代理商,加盟代理后所獲招商提成分別為3%、9%、27%。代理商除獲得招商提成之外,公司制定有招商補助政策、招商津貼政策。
假借招商斂財
因分財合伙人分道揚鑣
孫某認為曹某、劉某與裴某向他推薦的網絡傳銷模式比較好,并且來錢快,他的公司自2012年3月28日開始運行。為讓更多人短期內了解他們,泰山碧玉公司及發展的代理商的主要工作便是通過開招商會、培訓授課、播放宣傳片等形式宣傳泰山玉、宣講盈利方案,從而吸引、發展下線代理商,并配有面包車接送前來考察、學習的客戶。據悉,為增加會員,每次有人去考察和學習,孫某等人都派專車接送。
孫某等人制定的政策是,經代理商聯系、介紹、推薦,客戶決定代理后,向公司交納加盟費,雙方簽訂加盟合同(明確加盟費不予退還),方可成為代理商,并獲贈加盟費價格、數量不等的泰山玉石。投資人如果交納不同數額的加盟費,就會成為該公司不同級別的會員,就會有很高的回報和提成,發展的下線越多,回報就越高,公司并沒有為加盟商開辦實體店?!八麄冞@種模式就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讓更多的錢匯總到他們手中。”法官說。
法官介紹,加盟商獲得的好處一部分是自己投資的提成,另一部分是發展的新加盟商投資額的提成,發展得越多,獲得的利潤越多。公司從外面進貨,加盟費與玉石之間價格差距很大,但加盟商沒有真買玉的,都是為了掙返利的,玉石算是送給加盟商的。
2012年5月,見有很多人先后加入公司,大量的資金也到了公司的賬戶。曹某、劉某和裴某等人與孫某因利益分配等經濟問題發生矛盾,相繼離開泰山碧玉公司。
網上瘋狂行騙
半年2000多人被騙6000多萬
曹某、劉某與裴某等人先后離開后,孫某已經了解了該行業的運作規律,很快他又聘請頓某為公司市場運營執行總裁,并與之就財務及結算后臺監管、向代理商返利、銷售任務、后續計劃等簽訂市場開發合作協議,公司有權對其監督、檢查、指導。
進一步細化營銷模式,改為按月返利,還增加有管理津貼和領導津貼。
6月中旬,經孫某同意,頓某對公司傳銷模式進行修改,制定《錦程泰山碧玉投資收藏盈利方案》:增設縣區級品牌店、市級旗艦店二級代理商;將原來的招商提成、招商補助、招商津貼改為宣傳獎勵、管理津貼、領導津貼;設立16期投資盈利,不定期頒布獎勵政策。按照頓某的安排,曾某調整、修改泰山玉代理商管理系統,并將該系統設置在國外網絡服務器上,繼續負責公司網絡服務器的遠程維護,發展下線代理商層級達六級,傳銷資金數額達4650000元,獲利594670元。
自2012年3月28日至8月20日間,孫某、裴某、曾某等人為騙取財物,采用網絡傳銷模式在全國各地共發展下線代理商3000余人次、近2000人,下線層級達六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6000余萬元,且未按照加盟合同為代理商開辦或協助開辦過泰山玉石實體店。
終于落入法網
組織領導傳銷被判刑6年半
案發地濟陽縣法院審理查明,孫某身為泰山碧玉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以公司為依托,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加盟費方式獲得代理商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處罰款50萬元。然而,孫某被抓獲后雖能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但在庭審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推翻原有供述。并且辯稱自己沒有觸犯法律,覺著非常冤。他辯稱曹某、劉某和裴某推薦的這個模式,且經泰安市工商局審核,3人不是為了幫公司,而是有預謀利用這個平臺騙取錢財。他與頓某簽了市場開發協議后,后者修改運作模式,他沒有時間和精力對細節過問。
近日,濟南中院二審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維持一審原判。
- 傳銷,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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