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關于規范直銷培訓的意見》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銷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履行職責,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穩步推進,隨著直銷市場的開放,在直銷培訓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加以規范。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規范直銷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直銷培訓監管范圍
(一)職校培訓,是指直銷企業對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等各種培訓活動,應加強對以下職校培訓活動的監管。
1、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的培訓活動
2、直銷企業對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的培訓活動
3、直銷企業對不特定人員進行的含有產品介紹、直銷營銷方式、計酬制度、加入方式介紹的聚集活動。
(二)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產品推介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直銷培訓。
二、加強對直銷培訓主體的管理
(三)直銷培訓的主體僅限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可以委托其省級分支機構協助組織直銷培訓活動。直銷企業委托其省級分支機構協助組織直銷培訓活動的,應當進行書面委托。受委托的省級分支機構不得再行委托。直銷企業應當將書面委托書同時報注冊地省級工商機關和省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工商機關,同事在企業網站進行披露。
(四)直銷培訓員只能接受所屬企業指派進行直銷培訓,進行直銷培訓應佩戴《直銷培訓員證》。未取得《直銷培訓員證》和未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人員及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培訓。
三、規范直銷培訓內容
(五)直銷培訓內容以《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以及直銷員道德規范、直銷風險揭示和營銷方面的知識為主,其中法律法規、道德規范、風險提示相關內容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總培訓時間的30%。
(六)直銷企業要建立招募直銷員考試題庫、隨機組合試卷、試卷要覆蓋法律法規的重要知識點,且法律法規知識點不得低于試卷的50%,道德規范、風險提示知識點不得低于試卷的20%。
四、完善直銷培訓程序
(七)直銷企業在中文網站上公布的直銷培訓計劃應于直銷培訓時在培訓場所張貼。張貼的直銷培訓計劃要申明不招募《直銷管理條例》所禁止的7類人員。直銷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具體地點、內容、人數及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和考試時間、地點、人數)于培訓前7日報當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八)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培訓時要告知參訓人員、不吸收《直銷管理條例》禁止的7中人員進入直銷員隊伍;在進行考試時要對參試人員進行身份驗證,確保參訓人員與參試人員的一致性。
(九)直銷員推銷合同中要有不接受《直銷管理條例》所禁止的7類人員參加的申明和處理辦法。直銷企業在與直銷員簽定推銷合同時要進行核對,發現不符合直銷員條件的,不得簽定推銷合同;堆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隱瞞身份加入的,要及時進行清退,撤銷其直銷員資格并鎖定在公司網站。
五、規范網上直銷培訓
(十)直銷企業采取網上培訓的,培訓內容要符合有關直銷培訓的規定,直銷企業要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沒有人員監督、代人培訓、代人考試等問題,保證參加網上培訓、參加考試人員與所招募直銷員的一致性。
(十一)對法律法規、道德規范、風險提示相關內容的培訓,要由直銷培訓員進行面授,不得僅采取網上培訓方式。
六、加強對直銷培訓意外會議的監管
(十二)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其他分支機構組織舉辦的直銷培訓以外的各類會議(企業員工會議除外)、會議人數應控制在5000人以內,會議人數超過100人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當地縣級工商部門進行報備。
(十三)直銷企業的經銷商、直銷員、專賣店等其他經營主體組織的各種形式的會議、培訓活動(如,產品推介會、產品推廣會、業務溝通會、產品講座、美容講座、營養講座等),人數應控制在100人以內,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向直銷企業或省級分支機構備案,以備查。
(十四)直銷企業應加強對企業經銷商、直銷員、專賣店等其他經營主體組織的各種形式會議,培訓活動的管理,各種會議、培訓活動不得有虛假夸大產品功效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夸大獎勵制度等違法違規的內容。
(十五)縣級工商部門對于直銷企業或省級分支機構報備的此類會議,要加行政指導。并可根據情況決定派員監督。對于未按規定報備、備案以及會議、培訓活動中出現違法行為的要及時進行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直銷,培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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