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特大傳銷案38名傳銷頭目被判刑
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判一起特大傳銷案,肖某、付某、田某等38名A級傳銷頭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刑罰,法院還判處罰金1680萬元。
據悉,此案被告人長時間在廣西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成員多達千余人,涉案金額數千萬元,一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付某、田某等人自2006年起在廣西玉林、北海、南寧以參加“連鎖銷售”“資本運作”組織為名,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要求下線繳納3800元至69800元的加盟費,并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被告人肖某、付某等人組織、領導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模式是: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加入行業必須交錢申購組織內的份額,買第一份是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時需要交納3800元至69800元申購份額為入門費,上線人員按級別高低對下線人員交納的申購款進行瓜分。該傳銷體系的組織結構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體系負責人—獨立體系負責人—行業負責人8個級別。
記者了解到,在附加刑方面法院共判處罰金1680萬元,其中為首的傳銷老總肖某被處罰金100萬元。依法扣押的14輛汽車和依法凍結的各被告人銀行存款共計656369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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