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傳銷頭目掛靠康力 組織傳銷涉案近億獲刑
7月8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以被告人黃瀚德、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等刑罰;并四人合計共處罰金134萬元。已經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由收款機關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已經扣押的湘A-1ZN17號帕薩特小轎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將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黃瀚德創建“向日葵”系統(康力公司電子商務團購事業部)后,掛靠在廣東康力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康力公司)經營,按月向康力公司交納管理費;黃瀚德自任康力公司電子商務團購事業部總監,負責“向日葵”系統的運行。營銷模式完全是按照系統設置好的運行,發展的下線越多,職位就越高,所獲得的利益也就越豐厚。按此模式不斷發展下線,不斷增加新會員,不斷地從新發展的會員中獲取利益,所得利益由已經設計好的電腦程序自動計算。2011年8月8日,被告人賴振球經黃瀚德介紹,在“向日葵”系統購買3份產品成為會員后,被任命為康力公司電子商務團購事業部副總監,負責“向日葵”系統的市場開發。賴振球發展陳某成為會員,陳某又發展方聲旭成為會員。
2011年8月9日,被告人方聲旭成為“向日葵”系統會員當天,又向被告人蔣錦萍推介“向日葵”系統,蔣錦萍當天即購買1份產品成為會員;第二天,方聲旭又介紹蘇秀芬成為會員。后來被告人方聲旭成為“向日葵”系統的講師,向普通民眾宣講“向日葵”系統的營銷模式,宣稱“向日葵”系統推銷的產品不僅質量好,而且系統會員賺錢快,鼓動民眾加入“向日葵”系統。至案發時,被告人方聲旭在廣西南寧、柳州、來賓等地,在貴州六盤水、安順、平壩等地給人講課30多次。
被告人蔣錦萍于2011年8月9日加入“向日葵”系統后,介紹李某等人成為會員。2012年4月取得“向日葵”系統講師證后,在柳州市江山賓館成立“向日葵”系統服務站,向一些退休老人推銷“向日葵”系統產品,推薦“向日葵”系統營銷模式,并請被告人方聲旭到服務站講課,鼓動退休老人加入傳銷組織,開拓“向日葵”系統市場。
從成立“向日葵”傳銷系統起至2012年3月7日止,“向日葵”系統銷售數額約1億元。
2012年3月8日黃瀚德考慮到“向日葵”系統發展太快,銷售額太大,風險增大,為規避風險,黃瀚德將“向日葵”系統交給康力公司經營,經營成本由康力公司承擔,黃瀚德及原“向日葵”系統團隊人員坐收銷售額18%的提成。“向日葵”系統在康力公司經營期間,銷售金額約7000萬元。
從“向日葵”系統運行之日起至案發時,黃瀚德從中獲利2000多萬元,賴振球從中獲利100多萬元。歸案后,被告人黃瀚德退出贓款1000萬元、賴振球退出贓款30萬元、方聲旭退出贓款8萬元、蔣錦萍退出贓款1萬元。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賴振球用贓款購買的帕薩特小轎車一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瀚德、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瀚德、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被告人黃瀚德提出犯意、是“向日葵”系統傳銷體系的最高領導、獲取非法利益最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瀚德及被告人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的行為完全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黃瀚德、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積極退出贓款,有悔罪表現,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并符合緩刑條件,可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黃瀚德、賴振球、方聲旭、蔣錦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退贓情況以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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