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檢察官揭秘傳銷發展新趨向 混淆傳銷與直銷
一個多月前,安徽省合肥市發生了一起傳銷人員圍攻襲擊執法人員引數千人圍觀事件。日前,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羅文發、王玉梅、王小琴等13名傳銷抗法人員批準逮捕。
在執法部門的持續嚴厲打擊下,傳銷蔓延勢頭已有所收斂。但近年來,傳銷又改頭換面,穿上了“電子商務”、“網絡直銷”、“投資理財”、“連鎖經營”等馬甲。除了傳銷的非法本質沒有改變以外,傳銷的蔓延趨勢、運作形式等方面都出現了值得警惕的新動向。
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6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2個部門聯合發起了規模最大的一次為期3個月的打擊傳銷執法專項行動。《法制日報》視點版今天推出這組報道,揭秘傳銷發展新動向,希望能引起社會的警惕和有關部門的重視。
近年來,面對猖獗的傳銷犯罪活動,安徽省合肥市始終保持打擊的高壓態勢,尤其是去年以來,盤踞在合肥的傳銷組織紛紛被瓦解。合肥市檢察機關認為,這得益于合肥市包河區檢察院辦理的該市第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這起涉及59人的陳志愿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讓執法、司法機關找到了傳銷的軟肋。
據合肥市檢察機關的統計,按照辦理陳志愿傳銷案件所掌握的傳銷組織內部機制及資本運作模式,此后合肥的一些傳銷組織被迅速擊破。從兩年前辦理第一起案件到去年,合肥市檢察機關在辦理違法傳銷犯罪案件中,共審查逮捕175人,提起公訴45人;2013年1月至5月,審查逮捕23人,提起公訴87人。
合肥首起組織領導傳銷案回放
說起陳志愿,他可是傳銷領域“老江湖”。2007年5月,陳志愿經人介紹在廣西南寧加入一名為“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純虛擬的份額作為“產品”,通過廣泛發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起“五級三晉制”的上下級網絡關系,由其上線人員對所購份額按比例逐級瓜分。行業規定所有參加者交3800元作為加盟費,隨后每份以3300元計,最多一人可出資69800元購買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發展3名下線,通過其傘下人員不斷發展人頭提高業績,以此獲利并得到晉升,級別不同其獲利額度也不同。“資本運作”分為五個等級: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高級經理)。老總之上,根據業績與能力又分三個層級:工資收入累計達1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體系負責人、工資收入累計達200至3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獨立體系負責人、累計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者可提名為行業負責人。
行業規定,新成員每購買一份,其線上的三代以內老總每人均可獲得500元的工資,三代以外的老總則瓜分“公積金和稅款”。根據內部等級不同,其職責權限也各有分工。
陳志愿自加入這一傳銷組織后,以“資本運作”為名,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先后發展了陳志敏、莫大剛等人,陳志敏后又發展了孫某某、彭某及葉某某等人,莫大剛發展了范某某、秦某某及郜某某等人。通過組織其傘下人員直接或間接的發展與“復制”,陳志愿、陳志敏在2008年5月已成為老總,二人領導的傳銷組織迅速發展壯大,至2009年2月前后陳志敏已是獨立體系負責人。后二人為逃避廣西打擊傳銷活動的勢頭,于2009年春夏,帶領其傳銷體系陸續遷至合肥,在多處居民小區,繼續從事傳銷活動,其規模從數百人增至近4000人,層級多達25層。
2010年10月,迫于國家打擊傳銷的嚴厲態勢,陳志愿與另一“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獨立體系負責人廖懷宇商議,欲將二人領導的傳銷組織在不改變既有運行模式和網絡體系情況下,與合法的直銷公司“聯營”,企圖在合法形式之下繼續秘密從事“資本運作”,騙取非法利益。
2011年1月11日,陳志愿、陳志敏及其體系內主要成員19人,在合肥某酒店召開會議時,被公安機關一舉查獲。
解密傳銷案鮮為人知內情
從陳志愿等59人傳銷案件辦理,到近期合肥市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即將起訴的一起傳銷人員尋釁滋事案件,正處于大建設中的合肥市包河區既是傳銷活動重災區,也是對傳銷犯罪活動打擊力度最大的地區。自2011年以來,包河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已辦理違法傳銷犯罪案件39件165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16件。
合肥包河區檢察院主訴檢察官倪衛紅向《法制日報》記者解密了這些傳銷案件鮮為人知的內情。
新型傳銷案第一個特點是以“家庭”為單位設立傳銷場所。如在陳志愿、陳志敏59人案件中,二人于2009年6月至7月左右,將傳銷團隊陸續從南寧遷至合肥。在包河區較偏遠的小區內租房以“家庭”為單位設立傳銷場所。
倪衛紅說,該傳銷模式,不同于傳統的傳銷,首先不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手段,強行拉人加入傳銷組織,而是通過一系列手段,讓被騙者逐漸放松警惕。其中,有這么一個細節:新來人到這個“家”后,上線會當著新來者的面將為其買的新臥具、洗漱用品等一一鋪好、擺好,讓新來者感到“家”的溫暖;其次,針對每個人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談話方式,并不談傳銷,而是從你曾從事的工作或興趣談起,讓你逐漸放松警惕,落入窠穴。
特點二是發展下線猶如細胞分裂。該傳銷組織,雖仍以3800元為一份虛擬份額,讓參加人先交納3800元取得會員資格,但從第二股開始每股為3300元,鼓勵成員一次性購買11股或者21股,其目的是可以直接成為主任,獲取更多返利;發展份數達到一定份額,層級相應提高,提成比例雖有不同,但因份數的增加,其提成也水漲船高。在陳志愿傳銷案件中,因不少體系成員在加入傳銷組織前小有產業,因此大多一次性購買21股,起步便是主任,能力突出者用時不到一年即成為A級老總。
正是在利益前景驅使下,一些受騙者心甘情愿、死心塌地加入傳銷,并在他人指導、配合下不斷“復制”,將親朋好友一個個拉入傳銷組織。
倪衛紅說,在傳銷組織中,每個成員至多可發展3個下線,3條下線不斷“復制”人員,猶如細胞分裂,組織規模不斷發展、擴大,逐漸形成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并成為該組織的“資本運作”模式。
特點三是“薪火傳承”式傳銷組織游戲規則。該傳銷組織內各層級之間互不往來,僅限于同層級交流,傳銷組織的游戲規則猶如“薪火傳承”,不同層級掌握不同規則,上線始終掌控最根本的游戲法則,并有一整套工資提成及獎懲制度予以保障。
工資分配提成方法,“咨詢線”(實際就是輸血線)始終暢通無阻,保證了上線永遠對下線的緊密控制,金字塔的最上層永遠是利益的最大獲利者和持久獲利者。
特點四是參加人員文化程度不斷提高。在前期所查辦的傳銷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多為小學、初中文化程度,運作模式也較為簡單,屬于粗放型。而在陳志愿等59人案件和后期所辦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既有小有所成的商人、退伍軍人、大學講師,還有一些年輕的大學畢業生。一些人社會閱歷豐富,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長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蔡濤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長豐縣檢察院近期辦理的一起案件,1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7人是大學畢業生,這背后的原由和后果不能不引起社會更多關注。
特點五是混淆傳銷與直銷,有很大隱蔽性。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從所辦的一些案件看,傳銷案件與一些故意傷害、盜竊搶劫刑事案件不同,一是其組織成員較為自律,對當地老百姓干擾較小,禍害行為較小,因此不易引起百姓反感;二是組織者對傳銷人員精神控制較多,有一整套教育、培訓方案對內部人員進行洗腦和調控。
倪衛紅說,在“洗腦”中,他們一般是說,我們這是國家扶持產業,是正當行業。而且每到一個地方,總是將當地的領導人提一提,然后將一些領導人的講話什么的斷章取義提一提,消除新加入者的疑慮,直至新加入者完全被蒙蔽。用他們的術語說,這叫“宏觀調控”。
檢察官們說,新型傳銷組織的這些特點,在使更多人受到欺騙和蒙蔽的同時,也給司法機關有效打擊帶去不小難度。
傳銷社會危害性不可低估
雖然,從以上隱蔽性看,傳銷組織似乎對當地危害不大,但實際上,傳銷活動不僅擾亂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而且極易引發其他犯罪。
據包河區檢察院偵監科趙科長介紹,在該科近期審查逮捕并即將移送審查起訴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當轄區打擊傳銷執法人員在該區清查傳銷人員時遭遇暴力抗法,這些傳銷人員借勢生事,扔磚塊、木棍,圍攻毆打轄區整治傳銷的執法人員。
另據介紹,在長豐縣檢察院辦理的一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何某等3人,被同學、朋友以做生意、介紹對象等名義騙至合肥某傳銷點,為強迫3人加入傳銷組織,被告人楊某等輪流對3名被害人“洗腦”、看管,鎖住房門不讓隨意外出,限制3人自由;而合肥市檢察院前不久辦理的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案發原因亦是被告人張某某經被害人曾某某的引誘勸說,從深圳來合肥從事傳銷活動,并被發展為曾下線的下線,張某某配偶也被發展為張某某下線。后張某某因未發展到下線加上一些生活瑣事與曾發生矛盾,遂向曾提出其夫妻二人退出傳銷并要求退款,但遭到曾的拒絕。感覺被騙且對生活前景感到無望,張某某將曾殺害。此案發生在某小區內,社會影響很大。
為進一步加大打擊傳銷犯罪活動力度,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合肥市于2013年再次在全市范圍開展了集中打擊清理傳銷行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也聯合出臺了關于打擊傳銷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問題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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