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直銷掛靠行為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直銷掛靠行為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近年來,部分直銷企業為擴大銷售業績、收取管理費等牟利目的,與一些銷售團隊、銷售企業等主體以開展合作為名,行掛靠經營之實,允許或默許掛靠團隊、企業以被掛靠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直銷經營,甚至進行傳銷活動,嚴重擾亂了直銷市場秩序。為維護直銷市場秩序,促進直銷市場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從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在全國開展直銷掛靠行為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標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通過開展專項排查治理,嚴厲打擊直銷掛靠行為,嚴厲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直銷經營等違法行為,清除危害行業健康發展的隱患和頑疾,引導直銷企業敬畏、尊重法律。通過專項排查治理,重點排查一批線索,集中查處一批案件,嚴厲懲處一批不良企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維護良好的直銷市場秩序,促進直銷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重點
直銷掛靠行為是指直銷企業與本企業以外的公司、團隊、經銷商等主體(以下簡稱掛靠方)通過合作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事業部、直銷系統等方式進行掛靠經營,允許掛靠方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直銷企業以收管理費等費用牟利的行為。
直銷掛靠行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掛靠方“借殼上市”,掛靠方沒有直銷經營資格,以被掛靠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直銷經營活動。
二是被掛靠直銷企業“有名無實”,不參與掛靠方具體項目的經營管理。
三是掛靠方“自負盈虧掛靠方一般自行設計獎勵制度、組織人員、籌集資金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形成事實上的獨立直銷組織。
四是被掛靠直銷企業“坐地抽成”,按固定數額或者固定比例收取掛靠費用。
對于查實的掛靠經營行為,要進一步對其銷售模式進行調查,如果存在《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中禁止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三、工作安排
專項排查治理行動分為五個階段進行:(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12月15日之前)印發專項行動通知,召開專題會議傳達任務,進行系統內、直銷行業內動員部署。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廣泛收集直銷掛靠行為線索,對舉報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3年12月16日至31日)直銷企業要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落實內部管控機制舉措,重點梳理、逐項排查本企業自2019年以來足否存在直銷掛靠行為,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嚴格規范自身及合作方、關聯方的經營活動。各直銷企業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將企業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報告至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于2024年1月5日前將轄區所有直銷企業的自查自糾報告上報至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通過舉報和投訴、日常監管、網絡巡查監測、信訪接待、官方網站公眾留言、直銷企業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各受媒體的新聞報道、“雙隨機”抽查、市場監管總局轉辦或者交辦的函件等途徑廣泛收集直銷掛靠行為線索,并進一步橋理篩查,排查出有價值的線索,
(三)檢查核實階段(2024年1月1日至31日)直銷企業注冊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直銷企業的自查自糾報告,以及收集到的有價值線索,對直銷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直銷企業自查自糾的問題是否屬實,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落實是否到位等。經檢查核實,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的主要內容逐級上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立案情況統一上報至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收集、核查以下事實與證據材料,綜合判定直銷企業是否掛靠經營等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商請公安機構、金融監管部門予以協作配合。一是收集分公司、關聯公司注冊登記情況,核查直銷企業高管人員以及直銷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相關事業部、直銷系統的負責人的身份信息,查看其是否有在其他企業特別是在直銷企業合作方、關聯方企業交叉任職的情況;二是對與直銷企業存在高管交叉任職的合作方、關聯方進行穿透式執法檢查,收集相關合作協議、交易往來票據等材料,調查核實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三是查明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個稅代理平臺等直銷企業的金融和財稅合作機構,及其合作方式和業務流程,查詢直銷企業及其合作方、關聯方、參與人員的銀行賬號、第三方支付賬戶等信息,嚴查“獎金支付出口”和“銷售收款入口”,分析資金交易流水;四是核查自有產品銷售收入和非自有產品銷售收入及占比情況,對非自有產品銷售收入占比較高的企業進行重點核查;五是提取鑒定涉嫌違法掛靠經營的企業服務器數據,分析鎖定會員表、收款賬戶、骨干賬戶、組織者、網頭、參與人員構成、人員分布、層級關系、訂單記錄、發貨記錄、提現記錄、獎金金額、撥比以及獎金制度等證據。
(四)調查處理階段(2024年2月1日至5月15日)經檢查核實,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依照辦案程序和證據要求進行案件查辦,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對掛靠方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按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查處。對掛靠方打著直銷企業旗號或借助直銷經營許可證影響力從事傳銷的,根據《禁止傳銷條例》按組織策劃傳銷進行查處。對于涉及非法集資、詐騙等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同時,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競爭(2018)8號)有關規定,追究涉事直銷企業的相關違法責任。
(五)總結評估階段(2024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梳理專項行動工作情況,總結提煉經驗做法,評估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的效果,研究制定加強日常監管、長效監管的有效措施。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于2024年5月31日前將本地區開展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工作總結(含經驗做法、行動成效、存在問題及下一步打算)以及違法典型案例(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電子版文件)上報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
四、相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直銷掛靠行為的危害性。
部分直銷企業知法犯法,以收管理費等費用牟利為目的允許他人違法掛靠,變相為掛靠方發放直銷經營許可證嚴重沖擊了《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直銷經營許可制度嚴重擾亂了直銷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直銷掛靠行為的危害性,增強開展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的緊迫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做好專項行動,確
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更好地促進直銷市場規范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二)依法行政,寬嚴相濟,準確把握專項排查治理行動的政策界限。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專項排查治理行動中要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把執法辦案作為直銷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查辦案件,震懾違法行為,促進直銷企業規范經營,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要依法行政,寬嚴相濟。對于在自查自糾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有關問題經執法機關查實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嚴肅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自查自糾工作中如實查找問題,切實進行整改的不涉傳的掛靠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必立案查處的直銷企業,應當及時進行行政指導,通過約談、提醒、告誡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規整改。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要求參與專項行動的人員,認真遵守有關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規定,不對外泄露案件相關的涉密信息,不與當事人進行任何非工作性質的接觸,廉潔自律,規范執法,嚴守紀律。
(三)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專項排查治理行動取得扎實效果。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全系統一條線”的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的工作部署,對于市場監管總局交辦的案件要認真執行,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要充分發揮部分省區、市的市場監管部門在直銷監管中建立的區域性的協作機制的作用,實現對跨區域違法行為的一致行動、聯合執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統一的執法合力。
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線索移送等執法協作機制。建立案件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于涉及人員眾多、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處前要制定預案,進行案件預警和風險評估,防止出現導致社情不穩定的情況。在發現群體性事件隱患或苗頭時,應及早處置,防止擴大升級。在具體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時候,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穩妥方式應對、化解,妥善處置事件化解風險。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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