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0余萬元!
近年來,非法集資形式花樣翻新、手段隱蔽、欺騙性強、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引誘公眾參與,騙取公眾錢財。
日前,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涉案2名被告人判處刑罰。
2017年11月28日,云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冊成立,并創建了ABA投資平臺,被告人李某某為實際控制人。自2017年12月起,該公司采用推薦會、組織培訓、口口相傳、微信交流等方式進行宣傳,承諾投資小、能保本、期限短、收益大,并向為ABA投資平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的人給予返點費。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發展并安排被告人韓某某擔任該公司“商學院院長”,為該平臺吸收資金做宣傳。隨后被告人韓某某發展曾某某(已判決)、郝某某(已判決)在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烏拉特前旗等地向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余萬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山西省永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韓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韓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人李某某、韓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0元;以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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