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擬幣炒作為名發展下線2500余人 “最美副業”傳銷案9人被公訴
2月14日,記者從中國檢察網獲悉,“最美副業”傳銷組織9名骨干成員被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最美副業”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
“最美副業”傳銷組織以“虛擬幣”炒作為噱頭,在沒有實體項目支撐的基礎上,公開宣傳發展,要求投資人購買2萬元或3萬元的虛擬幣成為會員,會員通過發展4名直接會員、5名間接會員可申請成為群主。群主發展5個標準群(群內總投資50萬元以上)并交納10萬元保證金后可成為理事;理事發展直接下線四名理事并交納40萬元保證金后可成為常務理事,以此規則組成會員、群主、理事、常務理事等層級。
普通會員根據逐級傳達的指令每四天交易一次虛擬幣,以獲得虛擬貨幣增值利益。會員將該收益的30%上交給本群群主,本群群主收取其中的20%收益作為群管理費,剩余10%收益上交給上線群主(可由理事兼任)。每月團隊增長率要達到35%以上,理事每月獲得團隊月投資增長的3%的提成,常務理事每月可獲取團隊月投資增長的1.5%的收益。返利以虛擬幣的形式發放,虛擬幣可在平臺內兌換為人民幣或者USDT幣。
各被告人實施的具體犯罪事實
1.被告人孫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1月,被告人孫某某通過程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孫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119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311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7000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47378.5元。孫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二層。
2.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實
2020年 3月,被告人王某甲通過潮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王某甲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262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7320003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6600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76000元。王某甲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三層。
3.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6月,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劉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吳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222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620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78213元(均已兌現為人民幣)。吳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四層。
4.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1月,被告人段某某通過程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段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230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603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12177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10000元。段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三層。
5.被告人嚴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3月,被告人嚴某某通過潮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嚴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73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487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664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80000元。嚴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三層。
6.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1月,被告人丁某某通過邵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丁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64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468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0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00000元。丁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二層。
7.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事實
2020年 2月,被告人王某乙通過潮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王某乙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59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442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68600元(已全部兌現成人民幣)。王某乙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三層。
8.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2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吳某某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張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38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399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1500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85000元。張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五層。
9.被告人謝某某的犯罪事實
2020年 2月,被告人謝某某通過邵某某(已判決)推薦加入了“最美副業”組織中程某某團隊,并逐漸升級成為理事級別會員。經審計,謝某某以多層級的方式共發展了下線122人(含一人多號),傳銷資金32900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60000元,扣除未被兌現平臺虛擬幣,其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80000元。謝某某位于整個平臺傳銷組織的第十二層。
2020年10月17日,該組織設立的虛擬幣交易所關閉。同年11月11日,邵某某(已判決)報案至公安機關。被告人孫某某、王某甲、吳某某、段某某、嚴某某、丁某某、王某乙、張某某、謝某某均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孫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500000元,王某甲主動退繳人民幣250000元,吳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78213元,段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162751.17元,嚴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120000元,丁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121730元,王某乙主動退繳人民幣190000元,張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116477元,謝某某主動退繳人民幣160000元,前述款項現均暫扣于公安機關。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王某甲、吳某某、段某某、嚴某某、丁某某、王某乙、張某某、謝某某以虛擬幣炒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虛擬幣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并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九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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