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買賣虛擬動物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發展下線 4人被公訴
2月13日,李旭反傳防騙團隊從中國檢察網獲悉,張某某、張昭、夏某某、張某四人參與“動物世界”傳銷組織,并積極發展下線,被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檀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已判決)伙同侯某某(已判決)等人共謀以自研開發的“動物世界”APP平臺進行傳銷活動牟取非法利益。
該組織通過微信群等方式推廣APP,以搶購虛擬動物為返利噱頭,誘引不特定社會公眾成為會員并交納會費,按照發展下線人員數量、級別等形成“龍王-盟主-動物園主-馴獸大師-動物”的傳銷層級,以發展下線人數作為計酬返利依據。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吸收被告人張昭、夏某某、張某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共同參與買賣虛擬動物、發展下線,獲取靜、動態獎勵。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張某某于2020年5月經侯某某發展成為會員,層級為盟主,管理傘下下級會員。經司法鑒定,共計發展有效會員賬號980個,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502444.08元;
張某于2020年5月份經張某某發展成為會員,層級為園主,經司法鑒定,共計發展有效會員賬號209個,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80140.4元;
夏某某于2020年6月6日經張某某發展成為會員,層級為園主,經司法鑒定,共計發展有效會員賬號237個,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76412.04元;
張某于2020年6月6日經張某某發展成為會員,層級為園主,經司法鑒定,共計發展有效會員賬號87個,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39771.98元。
案發后,上述被告人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2年4月至6月,本院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某所退贓款32000元、張某所退贓款5000元、張某所退贓款3000元、夏某某所退贓款6400元。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夏某某、張某等人以買賣虛擬動物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發展下線,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酬返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