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對外借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64萬元!
近日,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提審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馮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案情回顧
崇陽縣檢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馮某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對外借款,承諾按期還本付息,并利用借來的資金承接商品代理、修建倉庫成立商貿公司、成立酒店等,經營產業(yè),逐漸積累信譽。
為進一步擴大產業(yè)規(guī)模,馮某又持續(xù)采取口口相傳等方式,宣傳擁有大量資產,還款能力充足,以經營賓館、超市、食堂等生意需周轉資金為由,承諾給利息,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吸收不特定公眾資金,以此維持其產業(yè)的發(fā)展。
經審計,2015年至2019年期間,馮某共向94名出借人借款金額合計2064萬元、還款金額合計743萬余元、出借人實際損失金額合計1320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普法
根據(jù)我國金融監(jiān)管法規(guī),目前能夠合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類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披著合法的“外衣”,手段隱秘,吸引投資參與人數(shù)眾多,涉及面廣、危害性大?!疤焐喜粫麴W餅”,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引以為戒,要樹立正確理財理念,拒絕高利誘惑,謹慎投資理財,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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