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3萬元可獲1300萬回報?“陽光工程”15名“領導級”傳銷人員獲刑
投資“國家工程”滿單晉升到一定級別后,三年可獲利千萬元,就是這樣一個暴富謊言,不少被害人被洗腦“入會”,殊不知已掉入犯罪分子精心打造的傳銷騙局。10月26日,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對“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作出一審判決,15名“老總”和“經理”,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二年三個月到十個月不等刑期,并處不等罰金。
庭審現場(通訊員供圖)
極目新聞記者從黃石港區法院了解到,自2018年以來,安徽人人邱某、馮某、張某等人將“1040陽光工程”、“自愿連鎖經營”等傳銷模式帶到黃石市黃石港區開展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虛假宣傳“1040陽光工程”和“自愿連鎖經營”是由國家資本運作的國家項目,通過招工、介紹工作、投資致富、談戀愛等方式吸引、誘騙他人來到黃石,采取參觀當地重點工程、上課洗腦等方式,吹噓這些重點工程是由其傳銷組織資金運作的國家工程項目,只要加入就能獲得豐厚利潤,誘騙參加者繳納3800元獲得該傳銷組織的資格。
該傳銷組織以投資3300元為一單,宣稱投滿31單可獲利30400元。為壯大隊伍,要求參加者發展下線,根據下線購買的份額數量,設置從“業務員”到“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的五級三晉制晉升渠道,并以層級為發展下線的計酬依據。“主任”級發展一名下線完成滿單,三年便可獲取回報1380萬元。
以3至5人一個小家庭、若干小家庭形成一個大家庭的模式活動,并設立總牽頭、大總管、窗口總管、家長等多個職務,負責不同類型工作,協助“老總”對整個傳銷組織體系進行全面管理,最終形成以“老總”級別為首,經理級別或擔任總牽頭、總管、講師、家長等職務的成員為骨干、其他傳銷參與人為普通成員的規模化傳銷組織。
黃石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馮某、張某等15人編造國家政策,以投資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在擾亂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協調、管理及培訓等重要職責,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內部參與人員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該15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該法院一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