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或迎新規:化妝品出問題或“株連”店鋪受影響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發布了公開征求《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
該意見稿共計5章34條,圍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
意見稿指出,此舉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行為,保障公眾用妝安全,內容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該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至9月6日。
在意見稿第三章,針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針對網絡銷售產品的特殊性,意見稿也強調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時也鼓勵經營者展示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此次備受關注的是,意見稿提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該批次產品。而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未要求停止經營或者采取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化妝品本年度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在行業觀察人士看來,“株連”將具有極高的警示作用。“萬一出現此類情況,不少品牌可能寧愿下架該款產品,也不能讓一個品影響整個店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涂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