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國家藥監局公開征求意見
化妝品網絡經營將戴上“緊箍咒”。8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國家藥監局了解到,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行為,國家藥監局日前發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圍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關于實名登記,征求意見稿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征求意見稿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并組織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開展日常檢查。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如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涉嫌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并保存涉嫌違法經營的證明材料。
針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征求意見稿明確,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化妝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現所銷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未依法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有關規定。
來源:封面新聞 記者 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