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人員售賣“GEC”環保幣獲利四十萬元,獲刑一年半,罰金三萬,違法所得被追繳,上繳國庫!
不少人還在咨詢GEC環保幣是不是傳銷平臺?巴蜀反詐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看到一起判決書,這里再次告誡參與者:GEC環保幣是傳銷平臺!
自2017年2月以來,一伙犯罪分子打著環保旗號,仿造“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網站,建立“GEC”平臺,以GEC幣不斷增值為誘餌,組織線上、線下活動,大肆發展會員進行GEC幣投資,會員經實名認證后加入組織,后臺即送新會員一臺微型云礦機,之后會員可以在GEC網內購買微型、小型、大型等型號礦機產出GEC幣,也可以通過發展人員返市獲得GEC幣購買各型礦機產出GEC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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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C組織有明顯的上下層級關系,分別是會員、公會會長、創業大使、環保大使、國際大使,各層級以發展人數作為返利和晉升依據,收取直推人員入門費,會長以上級別收取GEC網內交易反利,具備明顯的傳銷特征,現已發展參與人員200余萬人。其中,綿陽市游仙區東宣鄉人申某某發展人員達200余人。(文章來源:巴蜀反詐)
組織者之一的黃某某(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某、王某某(已判刑)領導潘某某、黃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等冒充世界環保基金會員工進行工作。被告人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環?;饡T工,為了賺取工資和售賣GEC幣賺錢,伙同其他員工冒充世界環保基金會GEC平臺客服人員,利用平臺后臺為參與GEC環保創業幣的傳銷人員提供賬號服務,利用QQ號給出虛假信息蒙蔽參與者。被告人仝某參與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賣GEC幣用于發放員工工資及日常開銷。其中仝某從2017年下半年加入傳銷組織工作,至2018年1月主動離開。期間其售賣GEC幣,非法獲利40萬元。被告仝某主動到案后,主動退還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仝某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職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仝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主動退贓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年6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文章來源:巴蜀反詐)
被告人仝某的辯護人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仝某某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積極退贓。3、被告人仝某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不大。4、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5、被告人有主動停止傳銷活動的行為。6.被告人仝某某系初犯。7.請求對仝某判處緩刑。
被告人仝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仝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職責,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認定案件事實一致,應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也應予以采納。依法判決:
被告人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本案扣押被告人仝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提醒:遠離網絡傳銷,交錢加入就違法了,即使賺錢了,發展的人多了,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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