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TRX”波場生態平臺網絡傳銷案
近日,平塘法院遠程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該案由法、檢兩長分別擔任審判長及公訴人。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結識李某某后,主動參加李某某組織的“TRX”波場生態平臺網絡傳銷投資項目,同時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冊賬號,在“TRX”波場生態網絡平臺上進行投資活動。為取得更多收益,被告人胡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現場講解等形式,幫助李某某在貴州區域(平塘縣通州鎮、克度鎮、塘邊鎮及羅甸縣等地)宣傳推廣該項目,積極發展下級會員,經胡某某宣傳推廣,“TRX”波場生態平臺吸納了眾多人員參與到該傳銷活動中。2020年11月18日,江蘇省公安機關破獲了以李某某為首的“TRX”波場生態平臺傳銷活動組織,“TRX”波場生態平臺才關閉。
經鑒定,“TRX”波場生態平臺以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獎勵模式均以“TRX”幣的方式進行,且用于獎勵的“TRX”幣均是會員繳納的“TRX”幣中拿出,平臺之外沒有任何收益。該平臺最高層級達62層,經胡某某發展的層級為48層,胡某某本人位于第9層,發展人數為6724人,發展團隊成員充值波場幣635578395.65個,胡某某獲益該組織靜態、動態收益為波場幣13212297.095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時,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該案將擇期宣判。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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