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4億元!泰州市姜堰區檢察官提醒:別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當“投資經營
2020年8月,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接受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某資金盤互助平臺從2019年8月開始,通過微信群宣傳以及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月息30%的高額利息作為誘餌,在姜堰區以及其他地區向社會上百名不特定群眾每日非法吸收資金200余萬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姜堰區檢察院迅速組建辦案團隊,對該案進行審查。
案件詳情
經審查發現,劉某于2019年5月份開始,通過王某幫助進行軟件開發,在微信端設立“元某資金盤互助平臺”(化名)系統,要求參加者以推薦人推薦注冊并購買“排單幣”的方式成為袁某組織的會員,并按照推薦與被推薦的關系形成上下層級。會員通過元某系統進行 “投資”經營活動,從而獲取十天10%的高額“靜態收益”,并以其發展的下一級和下二級會員“投資”金額為依據分別提取2%、1%的“動態收益”。
劉某糾集數十人設置“元某”平臺傳銷組織,其中,楊某任總客服,馮某等七人任客服,胡某任轉播助手,許某、袁某等數十人任團隊長,以在“元某”平臺內排單投資為名進行傳銷活動,用高額的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作為誘餌,不斷發展會員、吸收資金。至2020年5月15日,注冊會員賬戶數3886個,會員人數達2180人,層級最多為14級,系統涉案金額4億元左右,造成會員虧損數額1000余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據此,劉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劉某等人被羈押后,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各種電商平臺、網絡營銷平臺、金融投資平臺、金融互助平臺應運而生,但這些平臺魚龍混雜,有些甚至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廣大市民要警惕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以高額收益為名的“投資”行為,或者以繳錢成為會員、發展會員獲得收益的行為,對于街頭傳單、短信、電話、微信、熟人介紹等發展會員、高額回報等信息切勿輕信,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
【來源:江蘇省檢察院_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