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價10萬珠寶只值3000元!該地審判一起收藏品非法集資案
字畫、古玩、錢幣、郵票等收藏品因具有升值空間和藝術價值而廣受投資者追捧,有關收藏品的刑事犯罪隨之而生。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內蒙古一藝術品公司董事長張某某,謊稱公司藏品升值幅度高,返利空間大等,累計騙取客戶投資款1856.86萬元。最終,張某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經查,2014年3月27日,張某某等人成立“內蒙古某某藝術品公司”,張某某擔任公司董事長。2014年3月27日至12月5日,張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孫某。
該公司自注冊成立以來以發宣傳單、講座等宣傳方式,以2萬元、5萬元、10萬元價格銷售藍珀珠,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同時對外謊稱公司的藏品升值幅度高,返利空間大,將珠寶拿到國外進行參展,賺取大量參展費用,騙取客戶信任。
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張某某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騙取客戶資金合計1856.86萬元。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經鑒定,該公司銷售的2萬元的藍珀珠寶價值200元,銷售的5萬元的藍珀珠寶價值600元,銷售的10萬元的藍珀珠寶價值3000元。
2020年8月10日,民警在包頭市東河區將張某某抓獲。
針對檢察院指控,張某某辯稱:“我們公司是參加國際珠寶展銷會,是銷售不是在展覽,還有吸納的資金都是公司的行為,錢都進了公司帳戶了,我沒有拿到錢,這筆錢有三大塊支出,給客戶返利,給業務員及經理提成,還有就是交納房租、員工工資,還有每周開返利會的餐費,大量的進貨款?!?/span>
此外,部分被害人也揭露該公司的營銷模式稱,投資人是受高額的返利加入到某某公司,同時證明某某公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形式還本付息,而不是在經營產品,投資人為社會不特定對象。
法院認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856.8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經查,張某某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通過媒體、講課、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宣傳“承諾客戶購買的珠寶將以回租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形式還本、返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造成投資人1856.86萬元資金無法追回,符合“非法集資”四個特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張某某違法所得1856.86萬元繼續追繳,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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