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377”普通化妝品被罰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內容顯示,上海一家名為竹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竹谷”)因旗下“377”普通化妝品宣稱美白功效而遭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罰款3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2021年5月和2021年1月,上海竹谷分別于2021年5月和2021年1月在天貓旗艦店發布了櫻花瀅澤柔膚水和亮澤美肌化妝水的廣告頁面,并宣傳“抑黑成分377+維C誘導體,多通路勻凈膚色打造通透自然肌膚狀態”、“靚白力+52%”,“提亮膚色,肌膚白成一道光”、“3種王炸靚白成分組合專為靚白成分黨甄選”等內容。
經查明,上述產品為進口普通用途化妝品,上海竹谷所宣稱內容為虛假內容,產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上海竹谷的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上海竹谷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且在案發后及時改正,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上海市松江市監局對其做出了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處以罰款3萬元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自去年“377 ”普通化妝品被禁以來首個因此被罰的案例。
去年11月30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在普通化妝品備案質量抽查中發現,部分備案產品配方中添加了僅具有美白功效的苯乙基間苯二酚原料(行業俗稱“377”),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12月10日,廣西藥監局、廣州市監局相繼發文稱,“377”不能應用于生產普通化妝品,要求企業應停止生產這類產品、主動撤銷產品備案并召回產品。
12月16日,國家藥監局發布科普文章《淺談美白化妝品與美白劑》,對該類產品的規范管理給出了方向。
文章指出,美白化妝品一般是指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妝品。由于此類產品風險程度相對較高,《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其屬于特殊化妝品范疇并實行注冊管理。
目前,我國對于美白化妝品的判定主要基于產品的標簽宣稱和產品內在屬性。文章解釋了“377”普通化妝品被禁的原因:從原料使用角度看,在普通化妝品中使用“377”成分美白以外的功效超出了該原料批準的使用目的,應按照新原料注冊、備案規定完成注冊或備案后方可使用;從產品配方角度看,在普通產品配方中添加唯一一個使用目的為美白劑的原料,且該原料沒有其它功能,意味著添加該原料的產品應具有美白功能,或者說企業的這種做法暗示該產品具有美白功能,該產品應該按照祛斑美白類化妝品進行管理,產品進行注冊后方可上市銷售。
美商社注意到,實際上“377”從一種普通的化妝品成分升級為“美白”產品的代名詞,不過短短一年時間。在被推向神壇后,消費者對該類產品有了成熟的市場教育,亂象開始迭生。
由于普通化妝品不得宣傳美白功效,因此部分商家通過在產品名稱和包裝上顯著突出使用“377”數字,著重強調377原料的功效,暗示產品的美白功效。
還有商家利用炒作“377”噱頭進行概念添加,欺騙消費者。更有甚者,產品中不含有“377”成分,卻在品名或宣傳中大打擦邊球,進行虛假宣傳。
這些亂象自去年管理辦法出臺以來并未得到遏制,一些投機取巧的商家仍在鉆此空子借機宣傳,上文被處罰的上海竹谷即是典型的例子。
有業內人士提及,按照現有的規則,377產品需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進行備案,即意味著要進行功效評價,然而功效評價的費用并不低。
2021年5月1日,《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正式實施,要求“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功效宣稱依據包括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結果等”。
《規范》實施后,功效評價更加嚴格,也使得備案成本驟增。據了解,特殊用途化妝品功效評估的費用均在萬元以上。根據行業人士分享的信息,祛斑美白類產品的功效評價的參考價格為12萬至30萬。
如果按照這樣的市場標準,走正規途徑備案需花費罰款金額的幾倍甚至十倍,“上海竹谷”們鋌而走險的動機就不難理解了。
但罰款金額并不是唯一的后果,企業違法面臨的不僅是罰款,同時也是對企業、品牌信用的消耗。投機取巧并非長久之道,良好的行業環境需共同維護,別讓那些守規矩的企業成了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