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保健食品坑老”的罪惡之手
據媒體報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保健食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
針對“保健食品坑老”行為,該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于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成了人們的日常必備產品。有些不法商家為牟取高額利潤,不惜采取以次充好、虛假宣傳、傳銷等不法手段,甚至專門以老年群體為對象進行非法營銷,將老年人的看病錢、養老錢掏空,“保健食品坑老”問題已成為一個社會頑疾。此次“兩高”發布的解釋,在結合實踐的基礎上,針對“保健食品坑老”的定罪劃定依據,為執法部門依法打擊“保健食品坑老”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只有果斷祭出法律利劍,有針對性地嚴懲“保健食品坑老”現象,才能避免老年人辛辛苦苦積攢的養老錢、血汗錢被卷走,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各地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必須重拳出擊,對騙取老年人巨額財物的行為采用刑罰手段,加大懲治力度,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打擊騙老、坑老行為,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要探索推進食品藥品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加大違法成本,震懾和警示潛在的制假售假違法者,擠壓涉老、坑老違法犯罪空間,為老年人營造頤養天年的良好社會環境。(史洪舉)
[此文來源:人民公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