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做生意誘騙他人到成都參與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1月2日,李旭反傳防騙團隊獲悉,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傳銷案件進行宣判,兩名“1040工程”傳銷組織骨干人員因組織、領導傳銷罪分別被判處5年10個月、8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2年以來,賀某剛(已判決)伙同他人以投資、做生意等為借口,誘騙他人加入名為“1040工程”的傳銷組織,要求其繳納500元“精品費”、3300元(1份)至69300元(21份)不等的“門檻費”,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以獲取非法利益。該傳銷組織在成都市新都區居民小區建立多個傳銷窩點,用于傳銷人員的居住和宣傳、發展下線等活動。
被告人亢某穩于2017年6月加入該傳銷組織,先后擔任“自配”、“發展”、“能素”、“自總”、“申購”等職能窗口,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
被告人梁某芬于2015年7月加入該傳銷組織,并擔任“能素”、“大總”等職能窗口,2017年12月成為該傳銷組織的“直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組織、管理等職責。經查明,該傳銷組織共有20余層級,涉案人員上千人,涉及金額上億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梁某芬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大豐北派出所投案;2021年4月8日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將被告人亢某穩擋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亢某穩、梁某芬伙同他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人員累計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芬雖然并不是該傳銷組織的創建者,但其參與該傳銷組織的時間較長,擔任的職務較高,在整個傳銷體系的發展過程中起到組織或者管理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亢某穩參與傳銷組織的時間相對較短、擔任的職務相對較低,在該傳銷組織中僅起到協助管理或者協調等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梁某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亢某穩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防騙團隊